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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中的翻译费用由谁承担|讯问、法庭与会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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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中的翻译费用由谁承担|讯问、法庭与会见的区别

刑事程序中的翻译费用由谁承担|讯问、法庭与会见的区别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对日语理解不充分的人卷入刑事程序时,翻译是守护权利的生命线。但哪些场合的翻译由公费承担、哪些需要自费,很多人并不清楚。侦查讯问与法庭上的翻译,同辩护人会见时的翻译,在费用处理上并不相同;此外还存在有罪判决后诉讼费用负担的问题。本文梳理各场合费用负担的思路、对翻译质量存疑时的应对,以及翻译准确与否为何会影响到在留的最终走向。文中还会说明,为何不应因担心费用而在任何场合放弃使用翻译。同时也会提示,在与辩护人商谈时应当如何确认翻译的准确性。

核心要点

  • 侦查机关讯问与公判庭的翻译由公费安排。
  • 辩护人会见时携带翻译人员的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负担。
  • 有罪判决时可能被命令负担诉讼费用,但对翻译费用的处理设有相应照顾。
  • 翻译不准确会扭曲笔录内容,同时影响刑事处分与在留审查。

讯问和法庭的翻译由谁安排

结论是,讯问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法庭的翻译由法院安排,费用均由公费负担。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使不通晓国语者陈述时须由翻译人翻译,这是为实质保障被告人防御权而设。因此不必因担心费用而放弃翻译。但被安排的只是翻译人,本人无法挑选人选与专业程度。现实中未必都能配到受过充分训练、熟悉法律用语与案件特有表述的翻译人,因此一旦对翻译内容产生疑问,请不要客气,当场提出。补充一点,若使用的是方言或带有地方口音的表达,请在开始时就说明,以便安排合适的翻译人。中途才发现沟通不畅,此前制作的笔录也可能连带受到质疑,反而给自己增添麻烦。

与辩护人交谈时的翻译费用怎么算

结论是,辩护人会见时携带翻译人员的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负担,因为会见并非侦查机关的程序,而是辩护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商谈。在国选辩护中,存在由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支付翻译费用的机制,但次数与时长受限。私选时通常在委任合同中约定翻译费用的处理方式。若由能用中文办案的律师承办,或事务所内配有中文人员,就不必每次另行安排外部翻译,在费用与沟通效率两方面都有优势。签订委任合同前,请先确认每次会见是否都会产生翻译费用。还需注意的是,与辩护人的沟通质量直接决定辩护策略的准确度。若因为顾虑费用而减少带翻译的会见次数,导致关键事实未被传达,最终的损失往往远大于节省下来的翻译支出。

被判有罪后要自付翻译费吗

结论是,可能被命令负担诉讼费用,但翻译费用受到特别照顾。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项规定,宣告刑罚时可命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的全部或一部;然而在运作上,一般认为把因不通晓国语而产生的翻译费用转嫁给被告人,不符合保障防御权的宗旨,实务上通常不让被告人负担翻译费。此外,即使被命令负担诉讼费用,若因贫困无法完纳,也可以申请免除执行。请绝对不要因为担心金钱而放弃翻译。此外,若被命令负担诉讼费用,通常会在判决中一并宣告。对宣告内容有疑问时,可请辩护人确认其中是否包含不应转嫁的部分,必要时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异议或申请免除执行。

翻译质量为何会影响到在留

结论是,因为翻译不准确会左右笔录内容,而笔录又经由刑事处分决定能否继续居留。例如,关于有无认识、参与程度的微妙表述一旦被替换成日语固定句式,就可能形成承认了超出实际参与程度的笔录。若因盗窃、诈骗、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被判拘禁刑,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便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若属毒品犯罪,则依同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笔录中一句话的差异,可能决定是否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宣读核对时若有不能接受之处,可申请增减变更,仍未更正时也可以选择拒绝签名盖章。还应记住,入管程序中的陈述同样会被记录并长期保存。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会回溯此前各阶段的说明,若不同阶段因翻译问题而出现前后不一,将被视为陈述反复,损害整体可信度。

常见问题

可以自己挑选翻译人吗

原则上无法指定侦查机关或法院安排的翻译人。但若对翻译准确性存疑,可以通过辩护人要求更换,或在公判中就翻译是否适当提出争执。要求更换时,请具体说明哪句话被如何翻译、为何让您感到不妥。若同一场合更换了翻译,也请一并说明前后差异所在。若同一句话反复出现歧义,可请求把该问答重新记录一次。

遇到方言或专业术语听不懂怎么办

请当场明确表示自己不理解,也可能是翻译人本身没有理解。在未理解的情况下于笔录上签名,日后再争执内容将十分困难,因此切勿含糊推进。在未理解的状态下推进程序,日后争执供述的任意性与可信度时也会陷入被动。把当时的疑问记下时间与内容,日后核对笔录时会更有针对性。

入管程序也会配翻译吗

在违反调查与口头审理场合通常会安排翻译,但提交材料的制作与母语资料的翻译一般需自费。在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书面中,翻译的准确性尤为重要,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处理。提交译文时一并附上原文,更容易确保内容的准确性。若涉及方言或行业用语,最好事先向译者提供简要的背景说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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