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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案件(未被逮捕的案件)如何推进|处分流程与在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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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案件(未被逮捕的案件)如何推进|处分流程与在留注意事项

在宅案件(未被逮捕的案件)如何推进|处分流程与在留注意事项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未被逮捕而继续侦查的案件称为在宅案件。当事人可以照常生活,按传唤接受讯问,最终由检察官决定处分。因未被羁押,精神负担看似较轻,但从送检到处分并无法定期限上限,半年甚至一年以上并不罕见。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等待期间往往正好碰上在留期间更新,刑事案件系属中这一事实会影响更新审查,形成特有的困扰。本文梳理在宅案件的推进方式、略式程序的意义、处分拖延的原因与对策,以及与在留手续的协调方法。文中还会说明,在漫长的等待期里,当事人具体可以着手准备哪些材料。

核心要点

  • 在宅案件在书类送检后,经检察官讯问再判断起诉或不起诉。
  • 从送检到处分没有法定期限上限,个别案件会拖到一年以上。
  • 即使以罚金的略式命令结案,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仍会关注素行问题。
  • 避免拘禁刑有罪判决是维持在留的关键,因此应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开展活动。

在宅案件按什么顺序推进

结论是,顺序为警方侦查、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讯问、决定处分。警方侦查终结后必须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46条),未羁押时只移送文书与证物,这就是所谓书类送检。此后检察官视需要传唤本人讯问,并判断起诉、不起诉或请求略式命令。由于不存在羁押案件那样的48小时、24小时、10日等时间限制,进程较为缓慢。当事人常因长期没有联络而以为案件被遗忘,但侦查其实仍在继续。在这段时间里能否积累和解、赔偿、环境调整等有利事实,是决定处分走向的实质关键。补充一点,在宅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照常上班,这本身就是有利情节。请保留出勤记录、工资明细与上司的评价,用以说明生活并未脱轨。若期间搬家或换工作,应主动把新的联络方式告知侦查机关,以免被认为行踪不定。

什么是略式命令,交了罚金就可以安心吗

结论是,略式命令是简易裁判所不开庭、以书面审理科处罚金或科料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461条以下),前提是本人理解内容并签署无异议的书面。它的优点是结案迅速,但这是有罪确定,会作为前科留下记录。从在留角度看,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判拘禁刑为要件,罚金刑并不当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然而在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素行善良属于考量要素,罚金前科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是否同意略式,不应只看眼前能否尽快了结,而应连同到更新申请为止的整体预判一并判断。还需注意的是,一旦同意略式并缴纳罚金,程序即告终结,之后要再争执事实几乎不可能。若对事实本身存有异议,或该罪名会对在留造成结构性影响,就应当在同意之前与辩护人充分讨论,而不是把尽快结束当作首要考虑。

处分真的会拖到将近一年吗

结论是,确实存在。共犯人数众多、需要解析被扣押电子设备、被害金额难以确定等案件,从送检到处分往往耗时较长。这段期间当事人并非只能被动等待。辩护人可以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意见书,整理和解成立、赔偿情况、工作单位的监督体制、防止再犯的具体举措,请求作出起诉猶予;也可以通过查询进度,大致把握处分时点。若长期化可能与在留手续重叠,应尽早理清与更新申请时点的关系。最应避免的状态,是什么都不做而任由时间流逝。此外,长期等待本身会给当事人与家属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有人因此擅自联系被害人或相关人员,结果招致新的不利。请把想要推动进展的心情,转化为通过辩护人正式提出的意见书与查询,这样既安全又有效。

侦查期间正好到了在留期间更新时怎么办

结论是,侦查期间仍可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但刑事案件系属中的事实会被纳入审查,因此附上说明案情性质、赔偿状况、工作持续性的材料是实务上的必要工夫。在处分尚未作出的阶段,可能被许可较短的在留期间,审查也可能拖长。此处的关键在于不要逾期而陷入非法残留状态。若在在留期间届满后继续居留,就会涉及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第4号ロ的问题,退去强制程序会不等刑事处分结论而先行启动。理想的做法是由同一位辩护人同时掌握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统筹申请的时点与内容。还应留意,更新申请中提交的说明与刑事程序中的陈述必须彼此一致。若在入管处强调自己完全无关,而在侦查机关处又作出部分承认,两者的落差一旦被发现,将同时损害两个程序中的可信度。

常见问题

不去接受传唤会怎样

如果无正当理由持续不到场,可能被评价为有逃亡之虞,从在宅案件转为羁押案件。日程不便时不要置之不理,请通过辩护人申请重新安排时间。申请重新安排日程时,附上排班表等能够佐证无法到场理由的材料,会更容易被理解。若确因工作无法配合,也可请辩护人代为说明并提出替代日期。

如何证明自己获得了不起诉

可以向检察厅申请交付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或资格变更时,它是客观说明处分内容的有用材料,建议在处分作出后及时取得。交付需要一定时间,若已确定更新申请的时点,请提早提出请求。该文件通常需本人或代理人申请,请事先确认所需身份材料。

在宅案件也需要辩护人吗

必要性很高。在宅案件在某些阶段不属于国选辩护对象,而和解交涉、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等足以左右处分的活动,往往只有委托私选辩护人才能推进。处分一旦作出便难以挽回。即使暂时难以负担费用,通过首次咨询先把前景弄清楚,也是有意义的。把咨询内容集中成清单一次问清,可以有效控制首次咨询的成本。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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