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要求任意同行时怎么办|能否拒绝、应对要点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警察请你到警署走一趟,即所谓任意同行,其法律性质与逮捕完全不同。既然是任意,就没有前往的义务,原则上中途也可以离开。但现实中往往被营造出难以拒绝的氛围,随即进入长时间讯问,到了夜里签发逮捕状的情形也不少见。对外国籍当事人来说,还存在因语言障碍无法准确把握状况、在未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名的风险。本文说明任意同行的法律定位、判断是否前往的视角、前往时至少应遵守的事项,以及与入管职员要求出头的区别。文中还会提示,在决定是否前往之前,应当先把哪些事项与家人和律师确认清楚。
核心要点
- 没有必须接受任意同行的法律义务,原则上随时可以离开(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但书)。
- 拒绝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依现场情况可能引发申请逮捕状。
- 前往之前告知家人去向并联系律师,是最有效的准备。
- 警方的任意同行与入管职员为违反调查所作的出头要求属于不同程序,请勿混淆。
任意同行可以拒绝吗
结论是,法律上可以拒绝。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在规定侦查必要时可要求被疑者到场接受讯问的同时,其但书明确写道:被疑者除处于逮捕或羁押状态外,可以拒绝到场,也可以在到场后随时离去。也就是说,在未被逮捕的阶段,既有不去的自由,也有中途离开的自由。不过,拒绝并不意味着侦查就此结束,拒绝有时会被评价为存在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进而被申请逮捕状。因此实际判断不是二选一,而应先联系辩护人,探索第三条路径,即协调何时以何种方式接受询问。当场不作答复,表示希望改日在辩护人陪同下前往,是正当的应对。补充一点,接受任意同行时最好自行前往,或由家人陪同抵达警署门口,避免在警车中长时间独处而形成事实上的拘束状态。若感到自己实际上已无法自由离开,请当场明确询问自己是否被逮捕,并把对方的回答记住。
决定前往时至少要做到什么
结论是,先完成三项最低限度的准备再出门。第一,告知家人或朋友前往哪个警署、几点、与谁同行。第二,联系律师,约定讯问拖长时的联络方式。第三,在讯问现场不要因气氛压力而承认自己并无认识的事实。讯问中会被要求在笔录上签名盖章,但内容有误时可以申请增减变更,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项至第5项)。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尤其要注意,经由翻译制作的笔录容易把微妙语气替换成日语固定表达。在宣读核对时若有不能认同之处,请当场明确指出。还需注意的是,讯问中被出示的照片、图表或所谓他人供述摘要,未必是完整的证据。在只看到片段的情况下作出回应,容易被引导。对于不记得的事项,请明确回答不记得,而不要用大概是这样之类的模糊说法。
入管要求出头时有何不同
结论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与目的都不同。入管职员在有相当理由怀疑存在退去强制事由时会进行违反调查并要求出头,调查结果可能导致签发收容令书而被收容,其进程与刑事程序的任意同行不同。近年来,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设置了以监理人监督替代收容的监理措置制度,身体处遇上有了更多选项。但无论哪种程序,一旦留下与事实不符的供述,都会影响日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请先确认自己是被刑事程序还是入管程序传唤,并咨询能够同时把握两条线索的辩护人。此外,入管的违反调查中所作陈述会被制成调书,与刑事笔录同样具有份量。若在其中承认了超出事实的在留状况,例如工作时间或收入来源,日后要推翻同样困难,因此接受入管询问前也应先与律师确认方针。
任意同行阶段就需要顾及在留吗
结论是,需要。任意同行阶段尚未作出任何处分,而此时的应对将左右最终能否继续居留。若案件被起诉并被判有罪,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因盗窃、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被判拘禁刑时,即便附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若属毒品犯罪,则依同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初期目标不是缓刑,而是不起诉。由此倒推,在任意讯问中说什么、说到什么程度,就不只是刑事辩护问题,而是在留策略本身。此外,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在入管实务上存在争议,本所正就责任主义的射程提起诉讼并在审理中。还应记住,任意阶段留下的资料会一路延续到最终判断。即便案件最终不起诉,入管在审查更新申请时仍可能询问经过,因此从一开始就保持陈述与客观事实一致,是最省力的长期策略。
常见问题
拒绝会不会造成不利
拒绝本身是权利行使,但依案情有时会引发申请逮捕状。与其单纯拒绝,不如通过辩护人协调出头的日期与方式,这样更不易引起逃亡或毁灭证据的怀疑。此外,即便拒绝,也应留下联络方式,明确表明自己没有躲藏的意思。把协调经过留下书面痕迹,也能证明自己始终配合调查。
当天能回家吗
未被逮捕时原则上随时可以离开,但实务中也可能耗时很长。建议事先把预计回家的时间告知家人,并约定一旦失联就由家人联系律师。对于被要求提交随身物品或手机时如何应对,事先确认好方针,到场时才能从容不迫。另请把随身物品清单事先记下,便于日后核对是否被扣押。
会安排翻译吗
在难以用日语接受讯问时会安排翻译。但翻译人员的专业程度参差不齐,如果在法律用语或事实细节上理解含糊,请当场要求重新翻译,切勿在未理解的情况下签名。建议记下翻译人员的姓名与所属机构,日后核验翻译准确性时会成为线索。若同一案件更换过翻译,请把各阶段的对应关系一并整理清楚。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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