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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查住宅(搜家)后怎么办|扣押物返还、准抗告与在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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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查住宅(搜家)后怎么办|扣押物返还、准抗告与在留影响

被搜查住宅(搜家)后怎么办|扣押物返还、准抗告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某天清晨,多名侦查人员出示令状进入住宅或办公室,这就是搜查扣押。被搜查意味着即使当场未被逮捕,本人也已经成为侦查对象,或者至少被怀疑持有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此时如果慌张藏匿手机、删除数据,反而会招致新的嫌疑。本文依照日本刑事诉讼法条文,梳理应当先确认令状的哪些内容、被扣押物何时能取回、对违法处分如何提出不服申立,以及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可能波及的在留资格问题。文中也会说明,在搜查现场应当如何留存记录,才能在日后争执时派上用场。

核心要点

  • 搜查扣押许可状记载了搜查场所与应扣押之物,请先确认被疑事实与对象范围。
  • 扣押时会交付扣押品目录交付书,务必妥善保存并交给辩护人查看。
  • 对侦查机关的扣押处分不服时,可依刑事诉讼法第430条提出准抗告,请求法院裁断。
  • 若搜查过程中暴露资格外活动,会另行引发入管法第19条、第22条之4的问题。

拿到令状时应当先看哪里

结论是,先确认三项内容:被疑事实、应搜查的场所、应扣押之物。搜查原则上只能在令状记载的场所与物的范围内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19条正是要求作出上述记载。如果与记载罪名毫无关联的物品也被一并带走,日后存在争议空间。条件允许时,请拍照或抄录令状内容。搜查过程中即便侦查人员提问,也没有回答义务,因为搜查是寻找物品的处分,并非当场取供的场合。此外,开锁、拆封等必要处分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因此不要以强力阻挠,把抗议内容通过辩护人留存记录更为有利。另外值得记住的是,搜查往往在清晨进行,当事人处于睡眠不足、判断力下降的状态,这正是容易失言的时刻。此时最稳妥的做法,是只回答姓名等身份事项,并明确表示希望联系律师后再谈其他内容。

被扣押的手机和电脑什么时候能拿回

结论是,返还时间取决于该物对证明案件的重要程度。扣押时会交付扣押品目录交付书(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请先确定被带走物品的种类与数量。已无留置必要者应予返还,在仍有必要期间也存在暂时归还的假还付制度(同法第123条)。实务中智能手机常被留置至解析完毕,有时长达数月。对工作与生活不可或缺的设备,辩护人可申请假还付并释明业务上的必要性,有助于加快返还。绝对应避免的是为逃避扣押而藏匿设备、恢复出厂设置或交由他人保管,这类行为会被评价为毁灭证据,原本可在宅处理的案件也可能转为逮捕与羁押。还须注意,若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物品被一并带走,该第三人也可以主张返还。此时应尽早整理出所有权归属的证明,例如购买凭证或转账记录,交由辩护人一并向侦查机关提出。

对搜查方式不能接受时怎么办

结论是,可通过向法院提出准抗告来争执。刑事诉讼法第430条规定,对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所作的扣押、扣押物返还等处分,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典型情形包括扣押超出令状记载范围的物品,或对返还申请置之不理。此外,搜查本身的合法性也可以在日后的公判中作为违法收集证据的问题争执。不过,当场与侦查人员争辩不会留下任何记录。请按时间顺序记下何人、何时、在哪个房间带走了什么物品,并把在场见证人是谁一并告知辩护人,这些将成为日后主张的基础。同时建议在当天之内把记忆写成书面并注明日期,因为随着时间推移,细节会迅速模糊。若现场有多名家属在场,最好各自独立书写,避免相互对照后形成雷同的记述,那样反而会削弱可信度。

被搜查本身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结论是,仅仅被搜查不会导致丧失在留资格,影响产生于因搜查而暴露的其他事实。例如,若资料显示持留学或家族滞在资格者从事了超出许可范围的工作,就构成入管法第19条的资格外活动问题,视情况还会被考虑依同法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又如被疑事实为盗窃、诈骗、伪造文书等时,持别表第一资格者一旦被判拘禁刑,即使附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若为毒品犯罪,则依同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正因如此,必须从侦查初期就把争取不起诉作为目标。此外,若在搜查后被要求提交护照或在留卡,请先确认对方依据的是刑事程序还是入管程序,并把交付经过记录下来。身份证件的去向不明,往往会在此后的更新申请中造成额外障碍。

常见问题

可以拒绝搜查吗

不能拒绝依令状进行的搜查,抗拒还可能涉嫌妨害公务。能做的是确认令状记载、对超范围扣押当场提出异议,并记录经过。异议内容由辩护人以书面提出更为稳妥。同时请把在场见证的同住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一并记下,以备日后主张之用。若现场有第三人的物品被一并带走,也请一并记录其种类与数量。

搜查之后会被逮捕吗

未必。也有依据扣押物解析结果以在宅方式继续侦查的情形。但若出现被怀疑毁灭证据或逃亡的举动,逮捕可能性会升高,因此请勿对被扣押物相关事项进行任何活动。另外,请把被扣押物品清单与家人共享,如有生活或工作不可或缺之物,请尽早告知辩护人。同时请确认是否收到了扣押品目录交付书,若未收到应立即要求补交。

公司会知道吗

若在工作单位实施搜查或侦查机关向单位查询,则可能被知悉。持就劳资格者一旦离职,还会牵涉在留资格该当性问题,建议就如何向单位说明与辩护人共同商议。向单位说明时,请勿把尚未确定的事实说成定论,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分歧。若单位提出停职或调岗,请先与辩护人确认应答方式再作回复。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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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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