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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被害人联系方式时如何和解|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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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被害人联系方式时如何和解|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找不到被害人联系方式时如何和解|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盗窃、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猥亵等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能否达成和解往往决定最终处分。但无论是被逮捕的案件还是在宅案件,侦查机关原则上都不会把被害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一方,因为在被害人本人同意之前,保护被害人的安宁是优先考虑。本文按顺序说明:在联系方式不明的阶段辩护人具体做什么、所谓仅向辩护人披露的实务含义、无法和解时还有哪些替代手段,以及和解结果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上。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刑事处分的内容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日居留,因此尽早建立预判非常关键。文中还会一并说明,为何请家属克制自行寻找被害人的冲动,是保护当事人自身立场的做法。

核心要点

  •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原则上只有在其本人同意时,才会仅向辩护人披露。
  • 当事人或家属自行寻找并接触被害人,容易被认定有毁灭证据之虞,从而延长羁押。
  • 即使无法和解,仍可通过提存赔偿金、赎罪捐款等方式,把悔过态度客观化。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被判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时,即便适用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争取不起诉是首要目标。

为什么侦查机关不告知被害人的联系方式

结论是,这是为保护被害人安宁与安全而形成的实务处理。侦查机关会考虑报复、再次接触的风险以及被害人的心理负担,只有在被害人本人同意披露时才会转达信息。近年来,在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层面对被害人特定事项进行隐匿的做法也在扩大,在确认被害人意愿之前,即便是辩护人也无法取得联系方式。因此,希望和解时的第一步,是由辩护人向负责的警察或检察官表明和解意愿,请其向被害人征询是否同意披露。当事人或家属通过工作单位、社交软件等途径自行寻找被害人,即使出于道歉目的,也会给被害人造成压迫感,并可能成为认定有毁灭证据之虞的事实基础。请务必通过辩护人进行。换言之,把想要道歉的心情交给专业程序去承载,才是真正有利于当事人的做法。此外,若被害人已明确表示不愿接受任何联络,辩护人也会把这一事实如实记录下来,作为日后向检察官说明已尽力争取和解的依据。

什么是仅向辩护人披露

这是指被害人以只把联系方式告知辩护人为条件,同意进行和解交涉的处理方式。此时辩护人不得将联系方式转告当事人或家属,实务上还会配合采取和解书不记载被害人住址、和解金通过律师的保管账户支付等措施。在外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本人常对日语沟通缺乏把握,因此由辩护人用当事人母语听取悔过内容,再整理成得体的日文书面转交被害人,这一环节尤为重要。若把翻译完全交给机器,道歉容易显得敷衍,反而刺激被害感情。披露条件因被害人而异,如果存在无法遵守条件的风险,不勉强推进交涉也是一种判断。还应留意的是,和解书的措辞需要兼顾双方:既要清楚写明赔偿金额、支付时点与不再追究的意思,也要避免使用可能被解读为否认事实的表述,否则检察官可能认为悔过并不真诚。对于是否记载宥恕条款,通常需要在交涉过程中反复斟酌。

联系方式始终不明而处分临近时的选择

结论是,即使被害人持续拒绝接触,仍有把悔过与赔偿态度客观留痕的方法。其一是向法务局提存赔偿金,前提是能够特定被害人姓名,在对方拒收时可作为履行意思的证据。其二是在被害人所在不明的类型中进行赎罪捐款,并把收据提交检察官。其三是积累被害物返还、原状恢复以及防止再犯的环境调整材料,例如搬迁、离职、就医、家属监督体制的书面化。这些并非和解的万能替代,但都是检察官考虑起诉猶予时的判断素材。最不利的情况是处分前景不明而时间白白流逝,因此在等待被害人回应的同时,应并行准备环境方面的材料。另需提醒的是,赎罪捐款应当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接收方,并把收据原件保存妥当;同时,环境调整材料不宜临时拼凑,而应能显示其可持续性,例如雇主承诺继续雇用、家人承诺共同居住并监督等,这些都比空洞的保证更具说服力。

和解结果如何影响在留资格

结论是,和解的成败会经由刑事处分直接影响在留资格。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罪被判拘禁刑,即使全部刑罚被宣告缓刑,也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换言之,取得缓刑判决在居留层面仍不充分。相对地,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需要关注的是超过一年的实刑所涉的第24条第4号リ等规定。无论何种情形,避免有罪判决本身、争取不起诉都是最优先目标,而和解正是其中最有力的手段。需要补充的是,即使最终取得不起诉,也不代表相关事实不会再被提及。日后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时,入管仍可能询问该案的经过,因此把和解书、赔偿凭证与不起诉处分告知书一并保存,是长期意义上的自我保护。

常见问题

家属可以直接上门向被害人道歉吗

不建议。自行查找并接触被害人不仅会让对方不安,还可能被评价为有毁灭证据之虞,在羁押与保释判断中造成不利。请通过辩护人转达道歉意愿,并在被害人同意的范围内行动。若被害人因此向警方投诉,和解之路可能就此关闭,因此请务必克制。请把这一点也转告其他亲友,避免有人出于好意擅自前往。

谈不成和解就一定会被起诉吗

并非必然。被害金额较小、初犯、已提存赔偿金或进行赎罪捐款、生活环境稳定等情节会被综合考量,也存在起诉猶予的先例。若和解困难,应尽早准备可替代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在被害感情强烈、金额较大的案件中,即便达成和解也可能被起诉,因此不宜把和解视为唯一依靠。把可提交的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也有助于检察官快速把握全貌。

达成和解就一定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无法保证。和解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材料,但在留期间更新审查还会考量素行善良等因素。建议把不起诉的事实、和解书以及工作与家庭状况整理成册,以便在更新申请阶段作出说明。特别是持就劳资格者,请把显示雇用持续的材料与和解书一并保存备查。更新申请时被问及案件经过是常见情形,事先备好说明会更从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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