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之后要做什么:十四日上诉期与缓刑同样引发的在留后果
2026/08/13
判决一经宣告,刑事程序即告一段落。然而对外籍人士而言,在留资格的存续恰恰取决于判决的内容,因此真正的关口往往从此刻才开始。可供决定是否上诉的期间仅有十四日,在此期间内不仅要判断量刑是否妥当,还须一并考量对在留的影响。本文说明宣判当日应当确认的事项、判断是否上诉的思路、纵获缓刑仍将丧失在留的类型,以及判决确定后应当立即着手的准备工作。在这十四日之内所作的选择,往往决定其后数年能否继续留在日本,故不宜仓促决定。
核心要点
- 提出上诉的期间为自宣判之日的次日起十四日,且不得延长。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附缓刑的拘禁刑,仍可能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毒品犯罪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即便附有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在判决尚未确定之前,即应着手准备面向入管手续的各项材料。
宣判当日应当确认哪些事项?
首先应准确把握主文,确认刑名与刑期、有无缓刑及其期间、是否附加保护观察、未决羁押日数的折抵、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有无没收或追征。其次,应听取量刑理由中究竟何者受到重视:是被害赔偿获得评价,抑或被指摘具有常习性,反省程度又受到何种评价。这些不仅是判断是否上诉的材料,也直接关系到其后入管手续中所提说明资料的内容。若为实刑判决,保释即时失效,故须一并确认人身的处理方式。判决书誊本的申领手续,亦宜及早推进,以免日后急用时来不及。此外,宣判时若不通日语,应确认通译是否已准确转达主文与理由的要点,必要时请求再次说明。
是否上诉应当如何判断?
提出上诉的期间,为自宣判之日的次日起十四日以内;逾期判决即告确定,原则上丧失争执的手段。判断之际,除量刑是否过重、事实认定有无错误这些通常观点外,就外籍人士而言还须加入在留影响这一视角。例如,刑期是否超过一年,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适用上具有意义;罪名与刑名的认定若有变动,与第24条第4号之2的关系亦随之改变。另一方面,提起上诉将使程序拖长,人身拘束亦可能持续。故须将利害具体权衡,并在期间内作出结论。又,是否上诉的判断应由本人作出,家属的意见虽可参考,却不能代替本人的决定,宜在期间内安排接见充分沟通。
附有缓刑为何仍会丧失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属入管法别表第一者,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居、伪造文书等罪被判处拘禁刑时,依第24条第4号之2,纵附有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犯罪依第24条第4号チ,同样不问有无缓刑均予该当。相对地,第24条第4号リ所定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则将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又,属别表第二的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与定住者,并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免于实刑与能否维持在留,本属两个不同问题,故务必将判决内容逐一对照条文加以确认。换言之,条文的适用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类别与罪名,不能一概而论,务必逐项核对。
判决确定后应立即着手的准备
若存在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的可能,则不必等到判决确定,即应着手准备入管手续。具体而言,为申请在留特别许可预作准备,收集在留年限、家庭关系、扶养状况、子女就学、纳税与社会保险的履行情况,以及与地域社会往来的相关材料。同时,为避免被收容,应物色可担任监理措施监理人的人选。另需知悉,因退去强制而出境者,其后入境将受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上陆拒绝期间的限制:退去强制经历为第一次者五年,第二次以后者十年,毒品相关则有不设期间的类型。此点关系到将来能否再度来日。这些材料在时间紧迫之际难以补齐,故越早着手越为有利。
常见问题
已经获判缓刑,为何仍要被退去强制?
刑事责任的评价与在留的可否,依循不同的基准加以判断,此点对当事人而言确实难以理解。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判断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在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已就责任主义的射程提起诉讼,目前系属之中。如对此有疑问,欢迎结合个案进一步讨论其适用范围。
提起上诉是否有助于维持在留?
在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确定,以确定判决为前提的手续自不会推进。惟上诉的目的在于争执量刑或事实认定,单纯拖延时间本身不能成为目的。请在法定期间内与辩护人一同权衡对在留影响的整体展望后再作决定。单纯拖延本身,并不会改善在留方面的结果,反而可能延长拘束。
判决书的副本在哪里取得?
可向承办该案件的法院请求交付判决书的誊本或抄本。此项文件在入管手续或向任职单位说明时常会用到,及早取得较为稳妥。至于申领的具体方法与手续费,请向辩护人确认后办理。亦可一并申领判决确定证明书,以备入管手续之用,宜提前确认所需份数。办理时通常需要出示身分证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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