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的流程与保释:权利保释的除外事由及与入管收容的关系
2026/08/13
一经起诉,程序即由被疑者阶段转入被告人阶段,人身拘束的依据亦随之改变,同时先前无法利用的保释制度开始适用。然而,就外籍人士而言,纵获准保释,其后往往还有入管收容这一另行的问题在等待;若只盯着刑事程序,便容易误判整体走向。本文依次梳理起诉后的程序流程、获准保释所需的要件与保证金的实务处理,以及保释与入管收容之间的关系,以便家属预先安排。希望读者自起诉之初,即建立刑事与入管两条线并行推进的意识,以免在获释当日措手不及。
核心要点
- 起诉后将送达起诉状誊本,并为公判期日整理证据与争点。
- 保释分为权利保释与裁量保释,权利保释另有法定的除外事由。
- 保证金原则上以现金缴纳,若由境外汇款则须预留到账所需日数。
- 纵因保释而获释,仍可能依退去强制程序被入管收容。
被起诉之后,程序如何推进?
一经起诉,被疑者即成为被告人,并获送达起诉状誊本。第一次公判期日虽因案件而异,多在起诉后一至两个月之间指定;对事实并无争执的案件,通常于该次期日终结审理,当日或择日宣告判决。若属争执事实或争点繁多的案件,则将付诸公判前整理程序,先行整理证据与争点,再安排数次公判期日。在此期间,人身仍因羁押而受拘束,审理拖得越久,对与任职单位的关系以及在留资格的维持,负担便越沉重。因此,能否获准保释,不仅关乎防御,也直接关系到生活的存续。因此,自起诉之时起即应同步研讨保释的可行性,而非等到第一次期日临近才着手准备。
在何种情形下会获准保释?
法律规定,有保释请求时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同时列举了若干例外:属于重罪的案件;曾因一定的重罪受有罪判决者;常习性地实施一定之罪者;有相当理由足认将毁灭证据者;有加害被害人或证人之虞者;以及姓名或住所不明者。纵该当上述情形,法院仍得依裁量准许保释。在外籍人士的案件中,实质争点往往集中于住所的安定性,以及是否存在出境而脱离审理的危险,故须就住所、就业、家庭与身元引受人等方面厚实地准备材料,并尽可能提出可供验证的客观凭证。此外,若能提出定期向辩护人报告、将护照交付保管等具体担保,将有助于裁量保释获得准许。
保证金应当如何准备?
准许保释之际会一并定出保证金的数额,须缴纳之后方能获释。数额取决于案件内容、被告人的资力、防止逃亡的实效性等因素,故无法给出一律的行情。缴纳原则上以现金为之,向法院会计部门交付。家属若自境外汇款,到账往往需时数日,因此不宜等许可下达后才着手,而应自提出请求的阶段即行安排。保证金于被告人未逃亡、亦未违反条件时,将在审判终结后返还;反之,若违反所附条件,则可能遭到没取,故务必严格遵守。此外,保释保证金与和解金属于性质不同的支出,须分别筹措,不可相互挪用,家属宜事先厘清资金的先后顺序,并将预定的时间表告知辩护人。
获准保释就不会被入管收容了吗?
未必如此。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属于各自独立的程序,纵因保释解除了刑事上的人身拘束,仍可能因涉有退去强制事由的疑义而遭入管收容。实务上,亦有自留置设施走出后,当场即被移交入管职员的例子。因此,自申请保释的阶段起,便应将被收容的可能性纳入考量并预作准备:具体而言,物色可担任监理措施监理人的人选,备妥住所与生计的材料,并整理万一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所需援引的事情。将刑事与入管两条线通盘考虑的方针,宜及早确立。换言之,刑事上的释放与入管上的自由,是两个必须分别争取的目标,缺一不可;在准备阶段即区分二者,方能避免落空。
常见问题
保释期间可以旅行或搬家吗?
保释会附加条件,通常限制住所,外出旅行亦须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指定住所,可能导致保释被撤销并没取保证金。出境原则上不获准许,故任何行程变动,均请务必事先与辩护人商议后再作安排。任何行程变动均宜留下书面记录,以备事后说明,避免被误认为违反条件。
保证金由谁缴纳都可以吗?
由被告人以外之人缴纳亦获认可,实务上由家属或任职单位人员筹措者并不少见。惟有时会被要求说明资金来源,故宜保管汇款记录与存款往来明细,以便在需要时即时提出,使手续得以顺利进行。若资金来源不明,往往会拖延实际获释的时点,故宜提前整理妥当并备份凭证。
被起诉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在起诉阶段尚不存在有罪判决,故不该当以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但人身拘束若持续,未能从事所定活动的状态便随之长期化,因而须就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的可能性预作准备。同时宜请任职单位或学校出具愿意保留职位或学籍的书面,以备日后说明之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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