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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的检察官应对:终局处分的种类与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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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的检察官应对:终局处分的种类与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

起诉前的检察官应对:终局处分的种类与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起诉之前的阶段,决定处分的并非法院,而是检察官。因此,这一阶段的辩护活动,并非面向法官的主张,而是设法影响检察官的判断。就外籍人士的案件而言,是否受有罪判决直接决定在留资格的存续,故取得不被起诉这一结果的意义,远大于日本人的案件。本文先梳理检察官所作终局处分的种类,再说明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应当写些什么,以及应当如何评价以罚金收场的略式命令,避免因程序快速终结而忽略在留上的后果。以下先从处分的分类谈起,再逐项说明可以着力之处。

核心要点

  • 终局处分分为提起公诉、请求略式命令与不起诉三个方向,对在留的影响各不相同。
  • 不起诉包括嫌疑不存在、嫌疑不足与起诉犹予,实务上以起诉犹予居多。
  • 纵以罚金收场亦会留下前科,在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可能作为素行加以考量。
  • 意见书应预估处分的判断时点,于材料齐备后尽速提出,不宜拖延。

检察官所作的终局处分有哪些种类?

终局处分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为提起公诉,将开启正式审判,经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其二为请求略式命令,以被疑者同意为前提,经书面审理科处罚金或科料。其三为不起诉,其中又分为无犯罪嫌疑、嫌疑不足,以及虽认定有嫌疑但认为无追诉必要的起诉犹予三种。实务上,不起诉之中以起诉犹予占多数。起诉犹予的判断,会考量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轻重、情状以及犯罪后的状况,故辩护活动实质上就是以具体材料逐项填充这些要素的过程。至于各类处分对在留影响的差异,必须始终置于念中,不可只看程序是否早日结束。尤其是罚金与拘禁刑之间的界线,在入管法上具有决定性意义。

应当如何评价以罚金收场的略式命令?

略式命令所科的罚金,优点在于人身随即解放、程序早日终结;但其仍属有罪判断,会留下前科。从在留角度看,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故仅止于罚金者,不该当该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然而毒品犯罪另有不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捕捉的有罪判断包含罚金在内,处理方式迥异。此外,纵属罚金,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仍会考量素行,可能以不予更新或缩短在留期间的形式产生影响。因此,在表示同意之前,务必先行确认其对在留的具体后果。换言之,程序早日了结与在留得以维持并非同一回事,切不可仅因可以立即回家而轻率同意。

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应当写什么?

意见书的核心,在于以具体事实与材料而非抽象议论,说明本案并无起诉的必要。其一是被害的回复,应附具和解书、被害赔偿的收据,以及载有宥恕意思的书面。其二是再犯之虞薄弱,应记载就业或就学的持续、身元引受人的确保、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接受专门治疗或支援的计划。其三是处分所带来的不均衡,应结合家庭关系与在留年限,具体说明一旦被起诉并判处有罪,即将丧失在留资格,在日本的生活基础将从根本上倾覆。其四是本人的反省内容,须依据本人自己的措辞书写,而非套用格式化的悔过文句。此外,意见书宜附具目录并标明证据编号,使检察官能够迅速查阅所附材料。

与检察官的面谈及处分告知如何进行?

辩护人会与承办检察官面谈,就案件的看法与处分的展望交换意见。此项面谈既是传达我方主张的场合,也是把握检察官究竟以何为问题所在的机会。实务上,亦可告知和解成立的可期待性与材料提交的预定时程,请其在判断时点上稍作调整。处分作出之后,曾为被疑者之人如提出请求,可获交付载明业经不起诉的书面。该书面在入管手续或向任职单位说明时有其用途,宜研讨是否取得。惟须留意,其记载通常相当简略,未必详述处分的具体理由。此外,辩护人若事先掌握检察官所关注的争点,即可有针对性地补充材料,避免徒劳无功。家属亦可据此了解结果大致何时揭晓。

常见问题

不起诉的种类不同,对在留的影响会不同吗?

无论何种不起诉,均不存在有罪判决,故不该当以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惟起诉犹予以认定存在嫌疑为前提,因此在更新审查中的说明方式,须与嫌疑不存在或嫌疑不足的情形有所区别,宜事先与辩护人商定表述。宜事先备妥可说明事情经过与其后改善状况的材料,以备询问。

缴纳罚金之后在留就没有问题了吗?

若属罚金,则不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但毒品犯罪依同法第24条第4号チ另有处理。又因前科仍会留存,在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许可的审查中可能被作为素行加以考量,不宜掉以轻心。此外,若罪名涉及毒品,则应视为例外类型处理,切勿以罚金为轻而疏于应对。

能否取得证明已获不起诉的书面?

依请求可获交付载明业经不起诉处分的书面。此项书面在办理入管手续或向任职单位说明时可能用到,是否取得宜与辩护人商议。惟其记载相当简洁,未必载有理由,故不宜期待以此说明案件全貌。如需向学校或任职单位说明,亦可请辩护人另行出具说明书面,以补其不足。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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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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