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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移送检察官至羁押决定:72小时内如何争执羁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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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移送检察官至羁押决定:72小时内如何争执羁押请求

自移送检察官至羁押决定:72小时内如何争执羁押请求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被移送至检察官后,程序即进入下一阶段。检察官须自受移送之时起24小时以内,且自人身受拘束之时起72小时以内,决定请求羁押抑或释放。羁押一经决定,原则上为十日,加计延长最长可达二十日,对与任职单位、学校的关系以及在留资格的维持,都会产生现实影响。本文说明此一局面下所进行的程序、辩护人为回避羁押所提出的主张,以及决定作出后申请不服的方法。同时提示家属在此阶段可以协助提供的材料,以及应当避免的举动,以免削弱主张的说服力。

核心要点

  • 检察官须于移送后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羁押,再由法官经羁押询问后作出决定。
  • 羁押的要件为住所不定、有毁灭证据之虞、有逃亡之虞三者之一。
  • 仅以外国籍为由认定有逃亡之虞并不妥当,须以具体事实逐项反驳。
  • 对羁押决定可提出准抗告,一经准许,本人即获释放。

移送之后,程序依何种顺序推进?

受移送的检察官在听取本人辩解后,判断是否请求羁押。一旦提出羁押请求,本人将被带往法院,接受法官的羁押询问。此时会向其宣读被疑事实,并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法官除审查就被疑事实是否存在相当理由外,还须审查是否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住所不定;有相当理由足认其将毁灭证据;有相当理由足认其将逃亡。据此决定应否羁押。羁押询问中的发言同样会留存于记录之中,故事前与辩护人充分沟通、明确应当陈述的范围,颇为必要。此外,若本人不通日语,羁押询问亦会安排通译,但时间有限,宜将要点浓缩后陈述,冗长的辩解在此场合难以发挥作用。

为回避羁押应当主张什么?

辩护人须以具体事实为基础,主张羁押要件不备且欠缺羁押必要性。关于毁灭证据之虞,可指出客观证据业已扣押、存在阻断与关系人接触的具体手段、本人对事实关系并无争执等情事。关于逃亡之虞,则可举出在日本国内有住所与家人、就业或就学持续进行、愿将护照交付辩护人保管等事由。将上述内容于法官进行羁押询问之前送达,至为重要,故意见书应准备至可于移送当日提出的程度。若同时附具身元引受书,主张的具体性将显著增强。此外,若能一并提出被害赔偿的具体计划,将进一步削弱羁押的必要性;材料越具体,法官越难以抽象理由维持拘束。意见书的提出宜赶在羁押询问之前。

外国籍为何容易被认定为有逃亡之虞?

实务上确有指摘,认为以可能返回本国为由,较易认定存在逃亡之虞。然而,外国籍这一属性本身,并非足以奠定具体逃亡危险的事由。应当逐项积累个别情事:在日本的居住年限、在留资格的稳定程度、家人生活重心之所在、就业单位的持续性、以往的出入境记录等,据以表明本人在维持日本生活方面具有现实利益。同时,提出任意交付护照、由身元引受人定期报告等防止逃亡的具体担保,较之抽象反驳更具说服力,亦更易为法官所接纳。此种以具体担保取代抽象保证的做法,正是外国人案件中争取释放的关键,家属的协助于此尤为重要。此外,长期在日本纳税与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亦可作为生活重心所在的佐证。

羁押一旦决定,如何申请不服?

对羁押的裁判不服者,可以提出准抗告。受理的法院将由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羁押的当否,认为有理由时即撤销原裁判,本人随之获释。在准抗告的场合,援引原决定作出之后新生的事情,例如已确保身元引受人、已开始与被害人进行和解交涉、任职单位已表明继续雇佣的意向等,并附具相应材料,颇为有效。此外,亦可请求开示羁押理由,于公开法庭上使其阐明理由。为免坐失时机,宜及早确定方针。另需注意,准抗告并无停止程序进行的效果,故仍须同时推进和解与环境调整,两条路线并行,方不至错失终局处分前的时机。即使准抗告未获准许,所提出的材料仍会留存于记录,对其后的处分判断产生影响。

常见问题

羁押询问时应当说些什么?

该程序是就被疑事实陈述意见的场合,但无须在此穷尽详细辩解。核心在于表明对事实是否争执,并准确陈述住所、家庭状况等身世事项。至于陈述的内容与限度,请务必事先与辩护人确认后再行决定。陈述过多,反而可能带来意料之外的不利,简洁而准确最为可取。如有不明之处,可当场请求说明。

准抗告获准的可能性有多大?

因案件而异,难以给出一般性的预测。但若在原决定之后新增了事情,判断仍有变动的余地。及早备妥可供提出的材料,例如和解的进展与身元引受的确保,才是切合实际的应对方式。与其推测胜算,不如将精力投入可提出材料的准备,这才是能够自主掌控的部分。材料的厚薄往往比预测更能左右结果。

被羁押后在留资格会立即被撤销吗?

现行制度并未以羁押本身为由径行撤销在留资格。但若人身拘束长期化,持续处于未从事所定活动的状态,则可能引向依入管法第22条之4的撤销研讨。故对期间的经过必须保持警觉,并预先准备说明材料。若在留期限恰在此期间届至,则须一并纳入考量,及早与辩护人商议应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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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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