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身元保证人与身元引受人: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中的不同含义
2026/08/13
被请求担任身元保证人或身元引受人时,不少人因不清楚究竟要承担多大责任而难以决断。事实上,这一称谓在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中含义并不相同,所负责任的性质亦有差异:刑事程序着眼于监督的实效性,入管程序则将其评价为支撑生活安定的角色。此外,令和五年修法引入的监理措施中,还另设有负担法定义务的监理人制度。本文在区分三者的基础上,梳理答应担任之前应当确认的事项,以及中途情况变化时的处理方式。希望能为正在犹豫是否答应的读者,提供一个判断的基准。
核心要点
- 刑事程序的身元引受人,其作用在于向法官与检察官展示监督的实效性。
- 入管程序的身元保证书表明支撑生活安定的意思,其性质以道义责任为主。
- 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监理措施中的监理人,是伴有申报义务的法定角色。
- 答应担任之后失去联系,对本人而言将造成最为重大的不利益。
刑事程序中的身元引受人具体做什么?
刑事程序中的身元引受人,出现于争执羁押必要性、请求起诉犹予以及申请保释的场合,其身分是能够监督本人之人。所要求者并非抽象的誓约,而是监督的实效性。具体而言,须说明:是否共同居住;未同住者能以何种频度接触;能否确认本人前往工作或就学;能否阻断其与被害人、共犯的接触;以及在本人企图逃亡时,是否处于可加劝阻的关系之中。身元引受书应结合具体生活实态加以记载,抽象保证难以打动法官。另需说明,该制度并非使身元引受人直接承担金钱责任,但若曾缴纳保释保证金,则本人违反条件时该保证金可能被没取。书面提出的时点亦有讲究,宜配合羁押或保释申请的节奏。
入管程序中身元保证人的责任及于何处?
入管程序的身元保证书,是在在留资格变更、更新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用以表明存在支撑本人生活安定与遵守法令之人的材料。此处的责任,主要是就滞在费用、回国费用的负担以及守法指导等作出誓约,其性质通常被说明为道义责任,而非可由国家径行强制执行的金钱债务。然而,道义并不等于轻微。身元保证人一旦撤回保证,该事实本身即会影响在留的判断。又,身元保证人自身的在留状况、纳税与社会保险的履行情况、收入的稳定性均属审查对象,故答应担任之前,宜先行确认自己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备。若保证人自身正在办理更新或永住申请,亦宜先行确认相互影响。
监理措施的监理人与前二者有何不同?
监理措施是以社会内生活替代收容的制度,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此处选任的监理人与身元保证人、身元引受人不同,其特征在于法律上的角色已有明文。监理人负有掌握本人生活状况、于知悉逃亡等事由时向主任审查官申报等义务,并就怠于申报设有制裁。因此,是否担任监理人,不能仅凭与本人关系的亲疏,还须从能否接受持续掌握其生活状况、必要时向当局报告这一立场来判断;此种立场有时会与本人的信赖关系产生紧张。对此若有犹豫,请在答应之前先行咨询辩护人,充分了解义务范围后再作决定。同时应确认监理人须提交的书面与联络频度,避免事后措手不及。
答应担任之前应确认的事项
第一,明确自己将成为何种制度下的保证人或引受人。刑事的身元引受、入管的身元保证、监理措施的监理人,分属不同制度,所需书面与义务内容各异。第二,确认本人案件的展望与在留资格的种类。若属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依有罪判决的内容,可能涉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须将进入退去强制程序的可能性一并纳入考量。第三,确认自己的生活状况、收入与住所在今后一年左右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动。第四,签署书面后失去联系,对本人构成最沉重的不利益,故量力而行地承担,最终反而对本人有利。若难以独自承担,亦可研讨由数人分担不同角色的方案。
常见问题
担任身元保证人,是否连本人的债务也要承担?
入管程序的身元保证书通常被说明为不同于民法上的连带保证合同,其内容并不当然包含承担本人的私人债务。但若另行签订金钱借贷的保证合同或作为房屋租赁的连带保证人,则属另一回事。签署之前,请务必确认书面的名称、抬头机关与具体条款。如有疑问,可先请辩护人过目后再行签署。
外国籍人士能否担任身元引受人?
可以担任。国籍本身并非要件,实质评价的是是否具有稳定的在留资格与生活基础,以及是否与本人处于能够实际接触的关系之中。事先备妥本人的在留卡、在职证明与收入资料、住所租赁合同,将使关于监督实效性的说明更为容易。若自身在留期限临近,亦宜一并说明更新手续的进展。
中途可以撤回担任吗?
撤回本身可行,但视时机与理由,可能直接影响本人的人身处分与在留判断。尤其在保释之后或监理措施期间撤回,影响甚大,亦可能成为重新收容的契机。情况发生变化时,宜尽早向辩护人说明原委,并同时研讨替代人选。在此之前,请勿单方面中断与本人及辩护人的联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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