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被捕后的学校应对:除籍退学与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22条之4)
2026/08/13
在留学生的刑事案件中,往往不是刑事处分本身,而是失去学籍所带来的在留影响更具决定性。日本的大学、专门学校与日语学校负有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报告在籍者状况的职责;一旦人身拘束时间拉长,出勤天数即告不足,除籍或退学程序随之推进。学籍一旦丧失,留学在留资格所应从事的活动亦不复存在,撤销在留资格便进入研讨阶段。本文依时间顺序,说明如何联系学校、打工超时所引发的资格外活动问题,以及应对撤销在留资格的准备。并说明这些工作应如何与刑事程序同步推进。
核心要点
- 人身拘束一旦拖长即造成出勤不足,存在先于刑事处分而失去学籍的危险。
- 与学校的联络宜通过辩护人进行,并以不断定未确定事实的方式表述较为稳妥。
- 每周超过28小时的打工构成违反入管法第19条,涉及第24条第4号イ的退去强制事由。
- 三个月以上未从事留学活动的状态,可能成为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的对象。
应在何时、由谁、以何种方式通知学校?
联络宜早,但表达方式须谨慎。学校负有在籍管理之责,若长期无故缺席持续下去,学校可能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径行推进除籍程序。反之,若详细告知被捕事实与罪名,又可能在事实尚未确定之前先行作出惩戒处分。实务上通常由辩护人向学校主管部门传达:本人现处于人身拘束状态而无法出勤、程序的大致展望,以及具有复学意愿,并避免对尚未确定的事实作出断定。同时应确认可否申请休学、出勤天数是否设有救济措施、学费缴纳期限能否延长,以及学校向入管报告在籍状况的时点。这些细节将左右日后能否维持在留资格。此外,宜同时确认学校指定的联络窗口,避免信息分散而生误解。
打工超时在何种情形下会成为问题?
持留学在留资格者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就劳的,原则上受每周28小时以内的限制。若在侦查过程中查明存在超时稼动,即产生违反入管法第19条的问题,并将研讨第24条第4号イ的退去强制事由。即便案件本身轻微,从扣押手机的往来讯息与工资入账记录中查出在多家店铺稼动的例子并不罕见,且此类记录客观而难以推翻。此处关键并非否认事实加以掩饰,而是在准确把握稼动实态之后,说明其经过与已采取的纠正措施。学费与生活费的处境、家乡汇款中断的原委等背景事情,若能连同材料一并提出,将对日后判断产生影响。另需注意,资格外活动的问题与本案罪名分别判断,不因案件轻微而当然消解。
被除籍或退学后,在留资格会如何?
留学在留资格以在教育机关接受教育的活动为前提,因除籍或退学而丧失该活动时,即产生在留资格该当性的问题。入管法第22条第4项第1款规定,持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者,得撤销其在留资格;在人身拘束期间拖长的案件中,此期间的经过构成现实的隐忧。撤销程序中设有意见听取的机会,届时应以人身拘束的事实、复学的可能性以及学校方面的处理经过等材料,主张未从事活动具有正当理由。首先应尽力争取不失学籍;万一失去,则须同时研讨确保下一个接收机关,并注意在留期限与撤销程序孰先孰后。在此过程中,与学校保持完整的联络记录,本身即为有力材料。
同时推进不起诉与维持学籍的思路
在留学生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与维持学籍,必须作为两个独立目标同时追求。纵使获得起诉犹予,若届时已被除籍,仍无法维持在留资格;反之,即便保住学籍,一旦受有罪判决,依罪名不同仍可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留学属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故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居等罪被判处拘禁刑时,纵附缓刑亦落入该号范围,须特别注意。因此辩护方针只能是:在起诉前的短暂期间内,并行推进被害赔偿与和解、与学校的协调,以及身元引受人的确保,任何一项延误都可能使其余努力落空。在留期限届至的时点,亦须一并纳入日程管理之中。
常见问题
被捕一事学校是否必然会知道?
侦查机关并非一律通知学校。但若无故缺席持续,学校多会主动查询情况,在有报道的案件中亦可能先行得知,结果仍会知悉,此为实情。由我方主动整理传达内容较为有利,建议就通知的时机、对象与措辞与辩护人商议后再行决定。若学校已经知悉,则应尽速补充说明本人的现状与今后展望。
打工确实超时了,应当如实陈述吗?
与事实相悖的说明,一旦与工资入账记录或排班表相互矛盾,将使整体陈述丧失可信性。较为现实的方针是先确认稼动实态,再说明超时的经过与纠正内容。至于说明的方式与提交材料的范围,务必事前与辩护人协商后决定。如实说明并附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与今后的打工计划,通常较为有利。
若被退学,能否重新入读其他学校?
若能确定新的接收机关,尚有研讨维持或变更在留资格的余地;但撤销程序已在进行时,则是与时间的赛跑。须将入学时期、在留期限与撤销程序的进展并列排布,据以构建可行的先后顺序,并与刑事案件的展望同步推进。如时间不足,亦可研讨先行申请变更在留资格的可能性。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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