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家属在中国,亲人在日本被捕后最初72小时应当做什么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家属在中国,亲人在日本被捕后最初72小时应当做什么

家属在中国,亲人在日本被捕后最初72小时应当做什么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对身在中国的家属而言,亲人在日本被捕的消息往往伴随着信息的严重缺失:不知本人被关押于何处,不知涉嫌何种罪名,也不知何时才能取得联系。依日本刑事诉讼程序,自逮捕之时起最长72小时内,除辩护人外原则上任何人不得与本人会见。这最初数日家属如何行动,将直接影响此后的处分结果与在留资格的走向。本文按照刑事程序的时间轴,并结合入管法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规定,说明身在中国的家属应当采取的行动,同时具体指出那些出于善意、却反而招致不利后果的做法。

核心要点

  • 逮捕后最长72小时内仅辩护人可以接见,因此尽快选任辩护人是第一要务。
  • 身在中国的家属亦可通过电话与线上方式完成委托,委任状可邮寄或以电子方式办理。
  • 依罪名不同,即使判处附缓刑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也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 家属切勿直接联系被害人或其关系人,此举容易被认定为有毁灭证据之虞。

身在中国的家属能否与被捕的本人会见?

结论是,在逮捕初期阶段家属无法会见。依日本刑事诉讼法,自逮捕至移送检察官最长48小时,自移送至法官就羁押请求作出判断最长再加24小时,合计72小时内仅辩护人及拟担任辩护人者可以接见。羁押决定作出后虽可进行一般会见,但通常限于工作日白天,每次约15分钟,并有留置设施职员在场;纵获准会见,一般亦不得就案件内容深入交谈,逾越限度时会见可能被当场中止。此外,在共犯案件或否认案件中,法院常依刑事诉讼法第81条作出禁止接见的决定,此时家属不仅不能会见,连书信往来亦被禁止。自中国启程赴日却无法见面的情形确实存在,故在订购机票之前,宜先通过辩护人确认是否存在禁止接见决定。

最初72小时家属应当整理哪些信息与材料?

首先需确认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在留资格种类与在留期限,以及被拘留的警察署名称。掌握这些信息后,辩护人当日即可前往接见。其次,应收集在留卡与护照复印件、任职单位或就学学校名称、日本国内住所的租赁状况以及家庭构成资料。这些材料既用于请求不予羁押的意见书,也直接构成日后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基础资料。由于72小时的期限极短,上述确认宜以电话或即时通讯逐项完成,不必等到材料齐备之后再联系律师。同时宜尽早确认费用汇款方式,以免选任延误。反之,委托他人处分本人手机或电脑、要求任职单位统一说法等行为,本身即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或藏匿犯人,反而导致羁押期间延长。

刑事案件的结果如何影响在留资格?

有罪时对在留的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技能实习、经营·管理等)还是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居、伪造文书等罪被判处拘禁刑,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即便附有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犯罪则依第24条第4号チ,同样即便缓刑亦该当。相对地,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需要审查的是第24条第4号リ所定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者除外)等情形。因此,确认本人在留资格的种类,是全部判断的起点,也决定辩护方针应当把重心放在何处。

为何应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从在留角度而言,目标并非取得缓刑判决,而是取得不起诉处分。如前所述,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获判缓刑,仍有类型化地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情形,故不能以避免了实刑而安心。若获不起诉处分,则不存在有罪判决,上述退去强制事由自不该当,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亦保留较大的说明空间。据此,辩护活动必须集中于起诉之前的羁押期间,而非起诉之后。检察官作出终局处分前的期间极为有限,通常仅二十日左右,故家属配合的速度本身即构成辩护资源。能否在羁押最初的十日内推动被害赔偿与和解、生活环境调整以及身元引受的准备,往往构成实务上的分水岭。

常见问题

不懂日语的家属能否委托日本律师?

可以委托。我们可用中文听取事情经过,并以中文说明委托合同的内容与费用后推进程序。委任状除邮寄外,视情况亦可采电子方式办理,故家属身在中国并不妨碍选任。只要先告知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与被拘留的警察署名称,我们即可在当日研判安排接见,并于接见后向家属反馈本人状况。

被捕一事会自动通知中国的家人吗?

未必会自动通知。侦查机关是否通知家属并无统一运作,实务上取决于本人的意愿与案件内容,在否认案件中往往更为消极。另一方面,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本人如有此意愿,可要求向领事机关通报。是否通报各有利弊,须先确认本人意思后再行判断。家属不宜代为决定。

保释金可以从中国汇款吗?

汇款本身可行,但保释是起诉之后的制度,起诉前的羁押期间无法适用,故不必在最初阶段急于筹措。又因跨境汇款耗时较长且可能受额度限制,应尽早将金额预估与预计到账时间告知辩护人。同时准备可说明资金来源的材料,有助于法院审查与手续顺利进行。此外,保释保证金原则上于判决确定后返还。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