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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成癮的復元與在留|治療與防止再度施用的努力,如何用在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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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成癮的復元與在留|治療與防止再度施用的努力,如何用在程序上

毒品成癮的復元與在留|治療與防止再度施用的努力,如何用在程序上

2026/08/13

明明想戒掉,卻怎麼也撐不下去。這樣的狀態,沒有辦法只用「意志薄弱」四個字來解釋。成癮是在反覆之中一點一點形成的,一般認為並不是單靠本人努力就能解決的問題。前來諮詢的人當中,不乏長期責備自己、身心俱疲的人。本文要說明的是:邁向復元的各種努力,在刑事程序與在留程序中究竟具有什麼意義。我們不責備任何人,但也不會把現實說得模糊。

核心要點

  • 依警察廳令和7年(2025年)的組織犯罪情勢資料,覺醒劑案件的再犯者比率高達64.6%。反覆並不只是個人資質的問題。
  • 同一份資料顯示,大麻案件的初犯者比率為72.6%,未滿20歲者則為85.4%。
  • 到醫療機構就診或參加治療課程,本身既是復元的手段,同時也會成為程序上的客觀資料。
  • 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把素行與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列為考量要素,這些努力的紀錄正好接在這裡。
  • 毒品案件依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僅憑有罪判決即成為退去強制事由,因此起訴前階段的因應會左右在留。

戒不掉,真的只是意志薄弱的問題嗎?

沒有辦法這樣簡化。處於成癮狀態的人之所以走向反覆,背後交織著身體的反應、生活環境、孤立、心理上的負荷等多重因素。用「因為不夠努力所以撐不下去」來說明,捕捉不到實際正在發生的事情。

本所在諮詢的場合,不會責備過去的行為,因為本所並不掌握「責備能促進復元」這樣的見解。營造一個讓當事人能坦率說出事實的環境,無論對辯護活動或往後的生活,都更有幫助。

統計顯示了什麼

依警察廳公布的令和7年組織犯罪情勢資料,覺醒劑案件的再犯者比率為64.6%。這個數字顯示,反覆並不是例外,反而佔了多數。您不需要認為只有自己特別軟弱。

另一方面,同一份資料顯示,大麻案件的初犯者比率為72.6%,未滿20歲者更高達85.4%。也就是說,其中包含許多還沒有走到反覆階段的人。所處的階段不同,需要的支援也就不同。

作為參考,依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書,令和6年(2024年)違反大麻取締法的起訴猶予率為35.5%,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的起訴猶予率為8.5%。不過這些數字並未區分是否初犯或行為的態樣,因此請不要直接把它當成自己案件的預測來看待。

關於接上醫療這個選擇

若處於疑似成癮的狀態,先向醫療機構求助是現實可行的第一步。各地都有提供專業診療的醫療機構,或提供復元課程的機構。哪一家適合,會因症狀與生活狀況而異,這是應該交由醫療專業判斷的事情。

關於治療的內容與效果,律師不會表示判斷。不過,開始就診這個事實、持續就診這個事實,在日後的程序中會作為客觀資料而具有意義。診療的紀錄與參加證明,請務必保存下來。

家屬可以做些什麼?

家屬最先面對的,往往是不知道該怎麼相處的困惑。如果嚴厲責罵就能解決,就不會有這麼多人受苦了。維持一種讓當事人不必隱瞞事實的關係;陪著一起走完接上醫療的程序;實際去改變容易接觸到毒品的環境。這些看似平凡的事,效果反而更確實。

另外也希望家屬不要一個人扛。有由相同處境的家屬組成的團體,也有公家的諮詢窗口。支持的一方一旦耗竭,整個體制就撐不下去。

  • 預約就診、陪同前往等接上醫療的具體協助
  • 重新檢視包含住處與交友關係在內的生活環境
  • 為了讓工作或學業能夠繼續而作的現實調整
  • 為家屬自己確保一個可以諮詢的窗口

這些努力,要怎麼用在程序裡?

在檢察官決定處分之前的階段,辯護人有時會提出意見書。其中,是否確實已經建立起不再重蹈覆轍的體制,是重要的要素。就醫的狀況、參加治療課程的情形、家屬的監督體制、能否繼續工作或學業,這些都不是口頭的承諾,而是要以書面與紀錄呈現,才具有意義。

在留程序也是一樣。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把素行與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列為考量要素。毒品案件的素行往不利方向作用是難以避免的,但這項評價並不會固定在行為的那個時點。之後的努力能不能以時間序列的紀錄呈現出來,才是被追問的重點。

關於在留的結構,也請精確地認識

邁向復元的努力很重要,但光靠這些並不足以守住在留。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把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相關法律、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列為退去強制事由,既未限定刑種,也未限定刑期。獲判緩刑同樣該當。

因此,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中,把公判取得緩刑當成目標的方針,從在留的角度來看是設錯了目標。在起訴前的階段取得不起訴處分,才是守住在留的完整出口。而邁向復元的努力,也會成為支撐這個目標之辯護活動的具體材料。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的解決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自接見的第一時間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承辦人不更換,當事人也就不必從頭重述一次自己的處境。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了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之外,當事人也可以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本所曾承辦一名20多歲女性被認為擔任詐騙集團提款車手的案件,綜合主張其主觀方面的情事,為她取得不起訴處分。在被當作面交取款車手、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透過偵訊的因應、對不當偵訊的抗議,以及詳實的主張舉證,取得全部不起訴。在在留的領域,也曾透過分析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一般認為,復元不會是一條直線。即使中間有不順利的時期,也不代表這些努力毫無意義。接上醫療、把生活整頓好,並把這些足跡留成紀錄。這樣的累積,既支撐著當事人的每一天,也會成為在程序中可以陳述的事實。請不要著急,從做得到的地方開始就好。本文屬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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