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指定药物)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射程的界限与另行残留的风险
2026/08/13
所谓危险药物,法律上的正式名称为指定药物。从外国人在留资格的角度看,此类案件在条文适用上与大麻、觉醒剂案件并不相同。先说结论:指定药物并未被列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列举的法令之中。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在留资格没有影响”,而是意味着影响的路径在别处。哪些部分落在射程之外,哪些部分依然构成风险,准确把握这条界线,对确定辩护方针具有实务价值。
核心要点
- 指定药物由药机法规制,并非麻向法或觉醒剂取缔法,因此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列举法令。
- 单纯持有、购买、受让、使用,依药机法第84条第28号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 一旦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仍会另行触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
- 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素行评价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 视成分鉴定结果,也可能作为麻向法上的麻药立案,从而转入第4号チ的战场。
指定药物由哪一部法律规制?
由药机法(《关于确保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等的法律》)规制。该法第76条之4禁止在医疗等用途以外制造、进口、贩卖、授予、持有、购买、受让、使用指定药物。
罚则依行为样态而分。单纯的持有、购买、受让、使用,依同法第84条第28号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以营业方式实施制造、进口、贩卖等行为的,依第83条之9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另一方面,大麻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改由《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作为麻药加以规制,单纯持有依同法第66条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觉醒剂的持有、转让、受让,依《觉醒剂取缔法》第41条之2第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相较之下,指定药物的法定刑设定得相对较轻。
为什么不构成第24条第4号チ?
因为该号对适用法令采取的是限定列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列举的,是《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以及《刑法》第2编第14章(关于鸦片烟的犯罪)这六者。
药机法并不包含在上述任何一项之中。因此,即便因指定药物的罪名被判处有罪,仅凭这一点也不会构成第4号チ。对被列举的六部法令而言,仅凭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即产生退去强制事由,无论是罚金还是附缓刑,结论都不改变,规制极为严厉,故此处的差别不容小觑。
那么,可以认为在留资格已经安全了吗?
不能这样理解。影响的路径另有两条存留。
第一条是第24条第4号リ。该号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受刑罚全部缓刑宣告者,以及部分缓刑中未获缓刑执行的部分在1年以下者,不在此列。指定药物案件被判处超过1年实刑的场面固然有限,但在与其他罪名合并处断等情形下,仍会成为现实问题。
第二条是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有期限限制,每次更新都要接受审查。审查要求素行善良,因此毒品相关的处分经历可能被评价为不利情事。即便未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一旦更新未获准许,也会随在留期间届满而丧失在留的基础。指定药物案件,恰恰属于容易落入这条路径的类型。
成分鉴定可能改变结论
根据被扣押物的成分如何认定,所适用的法令本身也可能发生移动。
在贩卖现场被称作危险药物的产品,如果检出被指定为麻药的成分,问题就不再属于药机法,而属于《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此时,一经判处有罪,第24条第4号チ即行启动。反之,若成分仅止于指定药物,则仍留在第4号チ的列举之外。
把不起诉置于最优先的理由
既然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本身,对外国人而言就可能转化为在留资格问题,辩护活动的目标就应当放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
在公判中获得缓刑,对日本籍当事人来说可以是足够的成果。但在毒品案件中,第24条第4号チ并无但书,故对外国人当事人而言并非终点。即便是指定药物案件,只要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这条路径仍然存在,情形便无二致。未把入管法的框架纳入考量即确定方针,结果刑事上的结论虽属平稳,在留资格却因此丧失,这样的场面现实中确实存在。
在起诉前阶段,工作重心在于向决定处分的检察官准确呈示:被疑事实本身能否成立、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常习性、生活与就业的基础,以及为防止再犯而建立的具体体制。
本所的办案体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英语、越南语、韩语等语种,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一名20多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其主观方面的情事,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B-1)。细致举证认识内容的工作,同样适用于毒品与指定药物案件。
另有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的收件人被多次再次逮捕,本所通过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层层积累主张与举证,就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B-2)。
指定药物案件处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射程之外。这一点,可以成为确定方针时可靠的立足点。不过,第4号リ与更新审查这两条路径依然存在,而且视成分认定的结果,战场本身也可能移动。既不必乐观,也不必悲观,建议从确定适用法令开始着手。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