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因案件與在留資格|麻向法64條之2、64條之3為何與其他麻藥分開規定
2026/08/13
與海洛因(二乙醯嗎啡)有關的案件,在日本的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之中,是以有別於其他麻藥的條文、以更重的法定刑加以規範。對外國人而言,真正具有決定性的地方卻不在刑度本身,而在另一項後果:無論所判之刑輕重如何,單憑「受有罪判決」這項事實,就會構成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上的退去強制事由。以下先整理海洛因案件的條文結構,再依序說明對在留資格的影響,以及在刑事程序階段應當先行布局的事項。
核心要點
- 海洛因等藥物由麻向法第64條、第64條之2、第64條之3等獨立條文規範,刑度較其他麻藥為重。
- 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僅規定「受有罪判決者」,未限定刑種與刑期,也沒有因緩刑而排除適用的但書。
- 若判處逾1年之實刑,第24條第4款リ與第50條第1項但書的加重規定會一併發動。
- 受刑之事實依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會成為沒有期間限制的上陸拒否(禁止入境)事由而持續存在。
- 將刑事程序、退去強制程序、在留特別許可三個階段合而為一併同設計,是實務上的關鍵。
海洛因為什麼要用與其他麻藥不同的條文處理?
原因在於法定刑採階段式的加重設計。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針對二乙醯嗎啡(海洛因)等物質,另設專屬條文,與其他麻藥分開規範。
具體而言,海洛因等之輸入、輸出、製造,依同法第64條第1項處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具有營利目的者,處無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並得視情節併科1000萬日圓以下罰金。持有、讓與等行為依第64條之2處10年以下拘禁刑;具營利目的者處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並併科500萬日圓以下罰金。施用與被施用則依第64條之3處10年以下拘禁刑。
相對地,古柯鹼、MDMA等其他麻藥的持有、讓與等,依同法第66條處7年以下拘禁刑;輸入、輸出、製造則依第65條第1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雖然同樣冠以「麻藥」之名,條文上的待遇卻有明確落差。
刑度輕重與在留資格,是兩件不同的事
就在留資格而言,法定刑的輕重並非決定性因素。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僅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等藥物相關法令而「受有罪判決者」,對刑種與刑期均未著墨。
因此,不論是海洛因案件或其他麻藥案件,一旦判決認定有罪,在退去強制事由的層面就站上同一個起點。是否宣告緩刑,同樣不影響本款的適用。本款亦不問在留資格種類,持有別表第一各項就勞資格者,與持有別表第二之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身分者,一律受其規範。
實刑超過1年時,會有哪些規定重疊發動?
第24條第4款リ,以及與在留特別許可有關的第50條第1項但書,會在不同層面分別加入。
第24條第4款リ以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之宣告者為退去強制事由,但將受全部緩刑宣告者等排除在外。不過該款開頭寫的是「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藥物案件本來就屬於第4款チ的守備範圍,因此無法享有這項排除的利益。
在實務上更具意義的是第50條第1項但書。該但書規定,對於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宣告者(受全部緩刑宣告者等除外),僅在具有「不許可在留即欠缺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時,方得給予在留特別許可,屬於加重要件。由於第4款チ本身並未列入該但書的列舉範圍,能否避免逾1年的實刑,就會大幅左右其後程序的框架。
被遣返之後,還有回到日本的路嗎?
因藥物犯罪受刑之事實,依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會成為沒有期間限制的上陸拒否事由而持續存在。
同項第9款依退去強制紀錄,分別定有1年、5年、10年的期間。但第5款並未設有這類年限。因此,即使第9款的期間經過,第5款的該當性仍不會消滅。第5款只要求「曾受刑之宣告」,罰金亦屬之,並且包含違反日本以外國家法令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日後入境只能循入管法第12條第1項的上陸特別許可一途。對於必須把家人留在日本而出國的案件而言,這一點往往是最沉重的現實,因此有必要自刑事程序階段起就納入視野。
三重防線的組合方式
本所處理外國人藥物案件時,會將整體程序分為以下三個局面來設計。
案件類型愈重大,能投入第一道防線的時間就愈有限。正因如此,自逮捕之初就必須選擇能夠銜接入管程序的留存紀錄方式。刑事程序中就故意或持有認識所進行的爭執經過、扣押程序的瑕疵、足以佐證家庭關係與生活實態的資料,日後都會成為主張的基礎。
- 第一道防線:於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檢討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違法取得之證據)
- 第二道防線:於退去強制程序爭執退去強制事由之該當性
- 第三道防線:在留特別許可(建構第50條第5項各項考量要素,並援引公開案例主張平等原則)
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初次接見起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不採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行的作法。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英語、越南語、韓語等),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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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過去承辦的案件
曾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訊問、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A-1)。此外亦多次承辦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與經媒體報導的重大案件。
本所亦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關注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E-1)。在法定刑偏重的類型中,不應一開始就侷限於量刑範圍內的折衝,而應先判斷事實本身是否有爭執的空間,這是關鍵所在。
海洛因案件容易讓人把注意力放在法定刑的沉重上,但從在留資格的角度來看,「受有罪判決」這一點具有同等份量。正因如此,必須從刑事程序的入口起,就把退去強制程序與在留特別許可視為一條連續的流程來設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又本文所述過去的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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