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涉及毒品案件時|移送家庭裁判所、保護處分與在留的影響
2026/08/13
孩子因持有大麻被帶回警局、警方來電通知。光是聽到這些,腦中一片空白是很自然的反應。若全家正倚靠在日本的在留資格生活,不安更是加倍。少年案件的進行方式與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同,與退去強制事由的關係也不一樣。本文依序說明少年案件的流程、在哪些情形下可能產生在留問題,以及家屬能做些什麼。
核心要點
- 少年案件原則上移送家庭裁判所,保護處分在性質上與有罪判決不同。
- 入管法24條4號チ以受有罪判決之人為對象,一般認為保護處分不該當於此。
- 反之,若經移送檢察官而進入公判並受有罪判決,則不問年齡,均生4號チ之問題。
- 入管法24條4號ト就少年受長期逾3年拘禁刑之情形,另設有規定。
- 大麻犯罪中未滿20歲者的初犯率為85.4%,絕大多數屬第一次遭查獲。
受保護處分,會成為退去強制的對象嗎?
先講結論:保護處分並非有罪判決,一般認為不該當入管法24條4號チ所定要件。該款以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之任一而受有罪判決之人為退去強制事由,其對象是刑事審判中的有罪結論。
不過,這只是關於制度入口的說明,並不表示毫無影響。案件的內容與經過,仍可能在日後在留期間更新的審查中,被當作與素行有關的情事加以審視。
少年案件會怎麼進行?
偵查機關處理之後,少年案件原則上移送家庭裁判所。經調查官調查,必要時採取觀護措施,再經審理而作成不付處分、保護觀察或送交少年院等判斷。成年人的刑事審判以科處刑罰為目的,少年程序則以健全育成為目的而建構,兩者存在重大差異。
然而,視案件內容與年齡,家庭裁判所有時會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即所謂的逆送。此時將進行通常的刑事審判,若導致有罪判決,則不問年齡,入管法24條4號チ的問題便正面浮現。認為只要是少年就不影響在留,這種一概而論的理解並不正確。
關於入管法24條4號ト這項規定
入管法就少年另設有規定。同法24條4號ト規定,少年法上之少年,於昭和26年11月1日以後受長期逾3年之拘禁刑者,構成退去強制事由。這是針對進入刑事審判並受一定重度刑罰宣告的情形所設。
至於毒品犯罪,除此4號ト之外,另有4號チ發生作用。4號チ未就刑種或刑期設限,僅以受有罪判決此一事實為要件,故一旦經逆送而導致有罪判決,不論刑度輕重,均可能發生退去強制事由。案件能否在家庭裁判所的程序中終結,由在留的角度來看,也是一個重大分歧點。
年輕世代的毒品犯罪,現況如何?
依警察廳「令和7年組織犯罪情勢」,大麻犯罪的初犯率為72.6%,未滿20歲者更高達85.4%。令和7年毒品犯罪查獲人數合計14,574人,其中大麻為6,832人,創歷年新高。
這些數字所顯示的實情是:年輕世代的大麻案件多屬第一次遭查獲。受周遭勸誘、在對危險性認識不足的情況下伸手,這樣的經過並不罕見。初犯固然不等於必然從輕,但確實存在應予細緻陳明的事實基礎。與其把時間耗在責備孩子,不如把力氣放在正確掌握發生了什麼事,並把往後的環境安排妥當。
留學或家族滯在身分的子女,應注意什麼?
在留期間有定期限的在留資格,縱使未該當退去強制事由,若更新或變更未獲准許,仍會喪失在留依據。更新審查會將素行納入考量,案件內容與其後的生活狀況都會被檢視。
此外,一旦離開學校,作為在留資格前提的活動本身即發生動搖。如何維繫與學校的關係、有無復學或轉學的可能,都是應及早確認的事項。就家屬而言,先整理好下列各點,有助於程序的推進。
- 確認子女的在留資格種類與在留期限
- 是否需要向學校說明,以及說明內容,先與辯護人商量後再決定
- 整理同住家庭成員、扶養實態,以及顯示生活基礎的資料
- 評估就醫諮詢,以及家庭內部防止再度濫用的支持體制
- 以事實而非責備的態度,掌握孩子的交友關係與生活環境
家屬的態度,會在程序中發揮意義
在少年程序中,家庭的監督體制與生活環境會被正面納入檢視。由誰、以何種方式看顧,如何重建生活作息,若能具體呈現,便直接關係到結論。
而這項工作也會延伸到在留的場面。倘若將來走到請求在留特別許可的階段,入管法50條5項明定應考量希望在留之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在留期間、人道上考量之必要性等要素。此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以降所公布的許可與不許可案例,乃行政機關自身判斷為宜予許可之先例集合;同種情事既有許可實績,卻對本案為不同處置,即可能與憲法14條1項之平等原則有所扞格,這可作為主張的基礎。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承辦案件
在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最初的因應直至程序終結,全程親自負責。與孩子本人的會面及與家屬的討論由同一位律師承擔,方能建構出貼合家庭實況的主張,這是本所的想法。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另可使用立場上為其服務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程序終結後的在留資格更新等事宜,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過往案件中,曾有一名20多歲女性被指為特殊詐欺提款車手,本所綜合主張其主觀情事,取得不起訴處分。另有諮詢人喪失在留資格而遭逮捕、起訴,本所透過分析過往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本所並具有處理國際刑事案件與裁判員裁判案件的實績。
少年程序是為支持重新站起來而設計,家庭的努力會被正面評價。只要一項一項把環境整理好,前方的路絕非封閉。及早與辯護人共同確立方針,路自然會開。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致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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