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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逮捕到決定勾留的72小時會發生什麼|外國人毒品案件的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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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逮捕到決定勾留的72小時會發生什麼|外國人毒品案件的初動

從逮捕到決定勾留的72小時會發生什麼|外國人毒品案件的初動

2026/08/13

家人因毒品嫌疑被警察帶走,聯絡不上,時間卻一分一秒地過去。本文正是寫給處於這種狀況而讀到這一頁的人。逮捕之後,外界看不見任何動靜,實際上程序卻以極快的速度推進,到勾留准駁確定為止大約只有72小時。這段期間所留下的供述與資料,將影響其後的處分,甚至影響在留資格的去向。單是知道現在正在發生什麼,判斷就會沉穩下來。

核心要點

  • 逮捕後依警察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聲請勾留、法官進行勾留訊問的順序推進,整體約落在72小時的框架內。
  • 這段期間所製作的辯解筆錄與供述筆錄,將成為其後處分判斷的基礎。
  • 在外國人的案件中,及早確認口譯的品質,以及通知領事機關的相關處理,相當重要。
  • 毒品案件中,有罪判決本身即構成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的退去強制事由,因此自初動起就必須著眼於在留來設計。
  • 值班律師僅派遣一次,持續性的辯護活動須另行選任辯護人才會開始。

最初的72小時是怎麼進行的?

先說明程序的骨架。遭逮捕者會被留置於警察署的留置設施,警察須在有限時間內將案件與人身移送檢察官。收到移送的檢察官,若判斷有繼續拘束人身的必要,須再於有限時間內向法官聲請勾留。收到聲請的法官會與本人面談,經勾留訊問後決定准駁。以上就是自逮捕起約72小時的流程。

勾留一旦獲准,原則上為10天,若獲准延長則最多再加10天,人身拘束將持續下去。檢察官必須在這段期間屆滿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為什麼這3天會決定整個案件?

因為初期所形成的供述,會在其後的程序中被反覆援引。逮捕之後隨即進行辯解錄取,其後偵訊仍會持續。此一階段的當事人,往往在不熟悉日本程序的情況下,帶著不安與疲憊回答問題。當時所說的內容被固定成書面,日後若作出不同說明,就會被追問「為什麼一開始講的不一樣」。這個結構,造就了初期應對的分量。

在毒品案件中尤其如此:如何說明對物品的認識、供稱從誰手中取得、供稱何時何地使用,都直接關係到日後的爭點。等到與事實不符的筆錄已經作成再來修正,並不容易。正因如此,儘早進行首次接見,說明程序並確認應對方針,才格外重要。

值班律師與私選辯護人有什麼不同?

值班律師是應遭逮捕者的請求,由律師公會派遣律師一次的制度。能當場獲得建議固然有益,但原則上僅限一次接見,其後持續性的活動須另行選任辯護人才會展開。此時便會出現分歧:是選任私選辯護人,還是在符合資力要件時聲請選任國選辯護人。

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中,需要能同時檢討刑事處分預測與在留影響的體制。若只看刑事程序來擬定方針,容易漏算有罪判決對在留所生的效果。挑選辯護人時,請不必客氣地詢問對方能否連同入管法的後果一併說明。

關於口譯與領事通知想先確認的事

偵查機關程序中所使用的口譯,是由偵查機關安排的。口譯人員的能力或中立性受到爭執的場面,現實中確實存在,微妙的說法也可能在筆錄上被替換成斷定的表述。我們會及早告知當事人:遇到聽不懂的用語可以當場確認,也不必在無法理解內容的情況下被要求簽名。

此外,《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第1項(b)款規定,受人身拘束的外國人提出要求時,應不遲延地將該情形通知其本國領事機關等。是否希望聯絡母國的領事機關,取決於本人的意思。在與家人聯絡不上的狀況下,這項通知有時會成為最初的連結。

希望家屬此刻先行整備的事項

看似能做的有限,實際上並不少。其中,與具保及生活基礎有關的資料,會成為勾留准駁與處分判斷的材料。

相反地,也有希望您暫且避免的事:聯絡案件關係人試圖串證、在社群媒體等處發布案件內容、對職場或學校作出不正確的說明。這些日後都可能以不利的形式浮現。若判斷上有所遲疑,行動前先與辯護人商量較為安全。

  • 確認人在哪一間警察署的留置設施
  • 確認本人的在留卡與護照所在,以及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限
  • 整理與同住家人、職場、學校的關係,檢討具保的體制
  • 向留置設施確認可否送入物品及其方式
  • 將本人的宿疾與服藥狀況告知辯護人

自初動起就著眼於在留的思維

在毒品案件中,必須自初動階段起就把在留的後果納入設計。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刑法第2編第14章其中之一而受有罪判決者,構成退去強制事由。該款對刑種與刑期均隻字未提,罰金或緩刑同樣該當。

因此,把公判取得緩刑當成最終目標的方針,從在留的角度看即屬目標設定錯誤。本所自始即以三段布局設計:以起訴前爭取不起訴處分為第一道防線,退去強制程序中的爭執為第二道,在留特別許可為第三道。最初72小時說了什麼、留下了什麼,正是這三道防線共同的基礎。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承辦過的案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公判辯論終結,親自負責全部流程。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手續,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處理。

在被認定為特殊詐欺收款車手而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透過偵訊對應與對不當偵訊的抗議,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此外,本所亦曾就失去在留資格而遭逮捕起訴的諮詢者,與主管機關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並藉由分析過往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並具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與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的實績。

聯絡不上的時間,想必格外漫長。但這72小時並不是失去的時間,而是往後累積的起點。了解程序的順序、及早確定方針,路就會開展出來。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過往的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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