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無法適用出國命令|解讀入管法第24條之3的排除結構
2026/08/13
「聽說只要自己去入管報到,就可以不被收容而回國。」我們時常聽到當事人或家屬這樣詢問。入管法確實設有出國命令制度,在一定情形下允許不經收容而出境。但這項制度並非對所有人開放。尤其在毒品相關案件中,條文要件本身就把這類案件排除在外。為避免打算自行前往報到的人在錯誤的前提下行動,以下仔細說明條文的結構。
核心要點
- 出國命令的對象,僅限於該當入管法第24條第2號之4、第4號ロ、第6號至第7號之一的外國人。
- 毒品案件所該當的第24條第4號チ,本來就不在這份對象事由的列舉之中。
- 此外,第24條之3還要求「不該當第24條第3號至第3號之5、第4號ハ至ヨ、第8號或第9號之任一者」。第4號チ正面撞上這項排除規定。
- 因此,毒品案件的當事人即使自行前往報到,也不會進入出國命令,而是進入退去強制程序。
- 自行報到並非毫無意義,但其定位必須在包含在留特別許可在內的整體程序中加以判斷。
出國命令是什麼樣的制度?
出國命令是規定於入管法第24條之3的制度。對於滿足一定要件的外國人,不經退去強制程序,而命其於所定期限內自行出境。一般認為,制度的旨趣在於針對自行前往報到者,以不伴隨人身拘束的簡易程序實現其出境。
這項制度主要設想的,是超過在留期間而繼續居留者,也就是俗稱逾期停留的情形。在長期處於非法殘留狀態之後,下定決心前往入管報到。制度為這樣的人準備了一條迴避收容而推進程序的道路。
只要自行報到,毒品案件也能適用出國命令嗎?
很遺憾,並不會如此。理由有兩重。
第一,出國命令的對象範圍本身就受到限定。入管法第24條之3規定,以該當第24條第2號之4、第4號ロ、第6號至第7號之一的外國人為對象。毒品案件所該當的第24條第4號チ,並不包含在這份列舉之中。在入口階段,就已屬對象之外。
第二,縱使同時該當其他事由,仍會被第24條之3所課的要件排除。該條要求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①於違反調查開始前自行報到,或於開始後、認定通知前表明出境意思;②不該當第24條第3號至第3號之5、第4號ハ至ヨ、第8號或第9號之任一者;③入境日本後未因第24條第4號之2所列舉之罪受拘禁刑宣告;④過去未曾因退去強制或出國命令而出境;⑤可確實預期其將迅速出境。其中②具有決定性。第4號チ落在「第4號ハ至ヨ」的範圍內,因此無法滿足這項要件。
與逾期停留的差異在哪裡?
即使同在入管法第24條第4號之中,「ロ」與「チ」的待遇也截然不同。ロ規定的是未經在留期間更新或變更而超過在留期間仍留在日本者,也就是非法殘留,並被明文列為出國命令的對象事由。相對地,チ規定的是因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有罪判決,不僅未列入對象事由,反而位於排除要件的那一側。
從制度旨趣思考,這項差異便不難理解。出國命令的目的在於促使自行報到,並以簡易程序實現出境,其所設想的是「失去在留資格」這種形式上的違反狀態。至於因毒品受有罪判決者,立法者並未為其準備「簡易出境」這個選項。
那麼,自行前往報到就沒有意義了嗎?
我們並不打算說它沒有意義。只是,這份意義並不在於「取得出國命令」,而應放在「其後的程序該如何組織」這個脈絡中思考。
即使毒品案件的當事人進入退去強制程序,入管法第50條仍規定了即使屬於退去強制對象者,法務大臣仍得特別許可其在留的情形。同條第5項並規定應斟酌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關係、素行、入境日本的經緯、在日本在留的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以及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前往報到的經緯及其後的應對,完全可能影響這些要素的評價。
此外,關於申請程序也必須先行掌握。第50條第2項規定,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受收容的外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提出;同條第3項則規定,退去強制令書發布後即不得提出申請。前往報到的時機與方式,應放在這道程序流程中定位判斷。準備尚未就緒即前往報到,導致無法充分運用主張機會的情形,是我們希望避免的。
從一開始就不要走到這個分歧點的準備
以上所說明的分歧,都以該當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為前提。而第4號チ所要求的要件是「受有罪判決」。只要不存在有罪判決,這一整套結構便不會啟動。
本所所稱的「不起訴目標主義」,理由正在於此。依刑事辯護的一般評價標準,避免實刑並取得緩刑判決即屬成果。但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中,即使達成該目標,仍無法避免「無法使用出國命令、進入退去強制程序」這個結果。必須把目標本身的位置,移到起訴之前。
起訴前應進行的工作相當多,包括檢討構成要件該當性、細究故意之有無、確認自臨檢盤查、持有物檢查到採尿為止各程序的適法性,以及把喪失在留資格對當事人與家屬所造成的影響,整理成能夠傳達到檢察官處分裁量的形式。若非理解入管法結構的辯護活動,這樣的設計難以成形。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承辦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公判辯論終結,親自負責全部流程,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理。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在涉及在留的場面,本所曾承辦諮詢者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滯留遭逮捕起訴的案件。當時以婚姻與認領尚未完成為由一度不受理,本所與主管機關交涉並促成身分關係成立,在公文書欠缺的條件下蒐集有利證據,透過分析過往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在公判方面,本所亦曾就依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的當事人,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訊問、反詰問,取得無罪判決。
出國命令制度確實存在,但它不及於毒品案件這一點,也同樣明白寫在條文裡。若僅憑制度的名稱就決定行動,程序有可能以無法挽回的順序推進下去。正在考慮前往報到的人,建議先確認自己的狀況究竟落在哪一條條文之上。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