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措施的15个常见误解与正确理解
2026/08/12
在真正接触到准确信息之前,不少人对监理措施这项制度已经形成了不准确的印象或先入为主的看法。若带着错误的理解推进程序,可能招致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本文将梳理关于监理措施常见的几种误解,并依据已公开的制度内容加以澄清。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与假释放并非同一制度,二者在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上均有区别。
- 担任监理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承受经济负担,监理人也可以获得报酬。
-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并不代表此后绝不会再被收容,制度设有撤销与失效的规定。
- 发付后一律不允许就业等,发付前后待遇上的差异,也容易被误解。
是否把监理措施与假释放混为一谈了
监理措施与假释放,虽然都能实现不予收容这一效果,看似相似,但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制度。监理措施以监理人的监督为前提,发付前规定于法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规定于法第52条之2以下。从运用统计来看,从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到当年年底,监理措施决定合计作出1,123件,而假释放同期仅为127件,两者在件数上也有明显区别。准确把握自己所处的是哪一种制度安排,是理解后续程序的前提。
是否认为担任监理人只会带来单方面的负担
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职责:掌握并指导监督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接受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在发生特定事由时于7日内进行申报,一旦怠于履行,可能因违反申报及报告义务而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单看这一点,或许会觉得监理人只承担负担,但监理人所获报酬并无上限限制,双方可通过协商约定(不过若提出过度要求,可能成为撤销监理人资格的事由)。不过,正如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所指出的,监理人负有申报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况的义务,而被监理者往往无法获得生活保护等保障,双方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这一制度性课题也应当被正视。
是否以为获得监理措施决定后就绝不会再被收容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并不意味着被收容的可能性完全消失。若未按期缴纳保证金,或没有新的监理人,将被强制撤销(法第44条之4第1款、第52条之4第1款);若存在逃亡风险、违反条件、违反申报义务或非法就业等情形,也可能被裁量撤销(法第44条之4第2款、第52条之4第2款)。此外,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而当然失效(法第44条之8)。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在出现为送还而需要收容的情形时,同样可能被撤销。获得监理措施决定之后,持续遵守各项条件依然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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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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