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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常用术语解读:被监理者、监理人、主任审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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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常用术语解读:被监理者、监理人、主任审查官

监理措施常用术语解读:被监理者、监理人、主任审查官

2026/08/12

在查阅监理措施相关资料时,被监理者、监理人、主任审查官等陌生的专业术语接连出现,很多人会感到困惑。要正确理解这项制度,首先弄清楚每个术语的含义,是一条捷径。本文将尽量用通俗的语言,整理监理措施相关的主要术语,供读者参考。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是指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本人,监理人则是由主任审查官选定的监督者。
  • 主任审查官负责作出监理措施决定、撤销决定及是否收容等重要判断。
  •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由被监理者负有携带义务,监理人则无需携带其副本。
  • 退去强制令书、在留特别许可、假释放(仮放免)等相关制度术语,也值得一并了解。

与程序当事人相关的术语

被监理者,是指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本人。监理人,则是负责掌握并指导监督被监理者生活状况等职责的角色,由主任审查官负责选定。适格的监理人范围较广,包括亲属、朋友、原雇主、支援人士、律师、行政书士等;但未成年人、因精神机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没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主任审查官,则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负责判断是否需要收容、作出监理措施决定及其撤销等重要事项的职员。理清这些当事人的角色,有助于把握整个制度的框架。

与制度框架相关的术语

监理措施分为两种类型: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类型(法第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的类型(法第52条之2以下)。前者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法第44条之8)。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是作出监理措施决定时交付的文书,被监理者负有携带义务(持有在留卡者除外),但监理人无需携带该通知书的副本。此外,与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这一点相似的制度,还有假释放(仮放免)。假释放与监理措施是各自独立的制度,其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均有不同,需加以区分。

与相关在留程序相关的术语

退去强制令书,是对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签发的、命令其离境的文书。在留特别许可,是指即便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综合考量个别情况后,特别准许其在留的许可。拘禁刑,是令和4年修订刑法(令和7年6月1日施行)后,将此前的徒刑与监禁刑统一而成的新刑罚名称,监理措施相关的罚则也以拘禁刑加以规定。正确理解这些术语,有助于把握本人或家属的处境在整个制度中所处的位置。

关于本所

若您对本文所述问题存有具体疑虑,欢迎与本所联系。本所一贯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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