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收容为何持续?关于监理措施与假释放的12个问题
2026/08/12
有些家属会发现,自己的亲人被收容后,时间已经过去很久,却始终看不到解除收容的迹象。"为什么会收容这么久"、"有没有办法解除收容",是我们经常收到的咨询。入管法关于收容的规定,仅表述为"可以收容",其解释与实际运用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读者常见的疑问,梳理长期收容问题的背景,以及通过监理措施获得释放的可能性。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39条第1款、第52条第5款仅规定"可以收容",收容是否具有裁量空间是争议的起点。
- 令和5年修订新设监理措施制度,并设立每3个月对收容必要性进行复核的机制。
- 但收容期限的上限以及对收容决定的司法审查,修订后仍未被引入。
-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已发表声明,呼吁废止监理措施制度并善用假释放制度。
为什么收容会持续这么久
收容长期化的背景,与入管法关于收容规定的结构有关。入管法第39条第1款及第52条第5款,均仅规定退去强制程序中"可以收容",这为将其解释为应就个案判断是否收容的裁量性规定留下了空间。但在实务中,长期以来的运用是只要退去强制程序仍在进行,原则上就持续收容(即所谓的全件收容主义)。对此,有力观点指出,在未将收容必要性作为明确要件、且对收容决定又缺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持续拘束人身自由,可能构成宪法第31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所禁止的恣意拘禁。理解这一制度性结构问题,是把握长期收容背景的第一步。
通过监理措施获释的可能性
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后,新设了不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监理措施制度。监理措施是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一方面防止逃亡等风险,一方面允许在社会中生活的机制,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规定见于法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见于法第52条之2以下。适用要件包括:能够选定合适的监理人;并且主任审查官在综合考量逃亡风险程度等情况后,认定不予收容为妥当。与此同时,制度还设有每3个月对收容必要性进行复核的机制,据悉在复核过程中确有案例转为监理措施决定。若亲属长期处于收容状态,可以抓住这一复核机会,争取转换为监理措施。
制度本身受到哪些批评
不过,令和5年修订仍未解决部分课题。收容期限没有设定上限,对收容决定本身也没有引入司法审查机制,这些都是修订前就存在、至今仍未解决的结构性问题。关东律师会联合会在理事长声明中指出,上述国际人权法层面的问题在修订后依然没有得到纠正,并呼吁废止监理措施制度、善用假释放制度。对于面临长期收容的家属而言,正确认识制度的局限,并在现行制度框架内逐一研判可采取的现实应对措施,才是切实可行的出发点。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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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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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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