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三个月一次的申报是什么?监理措施申报制度十个常见问题
2026/08/12
获准监理措施后被要求履行的“每三个月一次的申报”,究竟是怎样的手续,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怠于申报会有什么后果,监理人是否也需要履行相应义务,针对这些疑问,本文将对申报制度的内容加以梳理说明。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被指定的日期履行申报义务。
- 该申报不能通过邮寄方式办理,须由本人亲自出头办理。
- 关于收容必要性,设有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审查的规定。
- 监理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也须在7日内履行申报义务。
每三个月一次的申报是怎样的义务
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被指定的日期,向主任审查官进行申报(发付前依据法第44条之6,发付后依据法第52条之5)。申报事项包括条件的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与监理人的联系情况等。该申报不能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为避免遗漏指定日期,事先在日历等工具中加以管理,在实务中十分重要。
该申报与收容必要性的审查有何关系
根据入管法,关于收容的必要性设有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审查的规定。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情况,与该审查相关的报告共计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件数为10件。被监理者每三个月一次的申报,是向主任审查官传达生活状况等情况的机会,与收容必要性的定期审查一同,被视为关系到身份处理的重要程序。
监理人是否也须履行申报义务
除被监理者本人的申报之外,监理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也须在7日内履行申报义务。申报事由包括被监理者的逃亡、湮灭证据、违反条件,未经许可就业或经营事业,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及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等。若违反该申报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过料)。应准确理解被监理者本人与监理人各自承担不同申报义务这一点。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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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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