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申请被驳回怎么办?不服申诉与救济途径十问解答
2026/08/12
申请监理措施却未获批准,许多人会因此感到不安,不知接下来该如何是好。驳回的原因因案而异,此后的应对方式也各不相同。本文将围绕监理措施申请未获批准时常见的疑问,梳理可能的应对方向。
核心要点
- 是否准予监理措施,由主任审查官根据个案情况判断收容是否适当。
- 申请被驳回的背景,可能与监理人缺失或条件方面的情况有关。
- 若情况发生变化,仍可以考虑重新申请监理措施。
- 也可以一并考虑活用假释放等其他制度。
监理措施未获批准时,首先应确认什么
在决定是否准予监理措施时,若属令书发付前,会综合考量逃亡、湮灭证据之虞的程度、因收容而遭受不利益的程度等情况;若属发付后,则会综合考量逃亡、非法就业之虞的程度等情况,由主任审查官判断是否认为不予收容为适当。若未获批准,首先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确认究竟基于哪些情况作出该判断,这是考虑后续应对的出发点。监理人人选是否适格,以及提交材料的内容,也可能是影响因素。
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否重新申请
即便此前监理措施未获批准,若此后情况发生变化,仍有重新申请的余地。例如,新找到了合适的监理人人选,或者能够更充分地准备生活状况、住所方面的证明材料等情形,均可考虑重新申请。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但若本人未满16岁等无法自行申请的情形,可由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其他亲属代为申请。申请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
除监理措施外,还有哪些可考虑的选择
即便监理措施未获批准,也可以一并考虑活用假释放等其他制度。此外,视退去强制程序本身的走向,能否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也可能成为问题。在留特别许可是基于法务大臣裁量作出的特别许可,令和5年修订已将相关考量因素法定化(法第50条)。无论选择哪种方案,都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考虑,无法一概而论。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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