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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与假释放该如何选择?八个判断标准详解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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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与假释放该如何选择?八个判断标准详解与比较

监理措施与假释放该如何选择?八个判断标准详解与比较

2026/08/12

在考虑如何帮助被入管收容的家人获得释放时,许多人会犹豫应当选择“监理措施”还是“假释放(仮放免)”。两者虽然都能使当事人不被收容、在社会中生活,但在制度依据与运用实际上存在差异。本文将梳理有助于实际判断的若干角度,说明两种制度各自的特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更可能被考虑适用哪一种。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令和5年(2023年)修订入管法新设的制度,以选定监理人为前提。
  • 令和6年(2024年)6月10日至年末的运用数据显示,监理措施共1123件,假释放共127件。
  • 九成以上的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或朋友担任。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一旦令书发付即当然失效。

监理措施与假释放有何不同

监理措施是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新设的制度,于令和6年6月10日起施行,是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依据第52条之2以下。假释放则是既有制度,其效果是暂时停止收容的执行。监理措施以选定监理人为要件,并在法律上明确了申报义务、违反条件时的撤销等规则,这与假释放的制度设计有所不同。选择哪一种,取决于是否有人愿意担任监理人以及案件本身的性质。

实际上哪种制度使用更多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情况,从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到当年年末,监理措施决定合计1123件,其中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相比之下,假释放合计仅127件,其中发付前42件、发付后85件。此外,监理人构成中九成以上为被监理者的亲属或朋友,其余包括原雇主、律师、行政书士、支援者等。这些数字表明,作为新制度的监理措施在实务中被较为广泛地采用,但具体选择仍应根据个案情况判断。

选择监理措施时应注意什么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一旦令书发付即当然失效(法第44条之8)。因此,即使在发付前获准监理措施,身份状态的稳定性仍会受到令书是否发付的影响,这是制度结构上的局限。此外,监理措施必须选定监理人,监理人须承担掌握生活状况、指导监督等职责,并在发生特定事由时负有7日内申报的义务。委托何人担任监理人,需要从与被监理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能否持续参与等角度慎重考虑。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在请求撤销跟踪骚扰规制法上的警告处分等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认定「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面确认了处分性。本所长期专注于直接挑战行政措施本身的诉讼。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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