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突然被日本入管收容怎么办?监理措施申请流程与常见问题解答
2026/08/12
家人突然被日本入国管理局收容,家属往往会感到不知所措。收容是退去强制程序中的一环,但日本入管法设有“监理措施”制度,即在选定监理人并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不予收容而继续推进程序。本文围绕家属常见的疑问,就收容后应首先考虑什么、监理措施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说明,力求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呈现,供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读者参考。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监督下,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适用条文与要件均不相同。
- 亲属、朋友、原雇主、律师等较广泛的人员均可担任监理人。
- 申请只能在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
家人被收容后,首先应当考虑什么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一方面防止被监理者逃亡等,一方面允许其在社会中生活,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该制度根据令和5年(2023年)修订的入管法,于令和6年(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制度分为两种类型: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依据第52条之2以下。前者以主任审查官认定“不予收容为适当”为要件,后者则以认定“在可以送还之前不予收容为适当”为要件。首先确认本人处于哪一阶段,是思考下一步的出发点。
谁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适格人选包括亲属、朋友、原雇主、支援者,也包括律师、行政书士等。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难以履行职责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职责: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应其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在发生特定事由时予以申报。家属在决定是否担任监理人之前,有必要充分理解这些职责。
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是怎样的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但若本人未满16岁等无法自行申请的情形,可由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其他亲属代为申请。提交地点为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且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主要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收入及资产证明材料、住所证明材料等。材料准备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建议尽早着手。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对于被指涉入特殊诈骗的委托人,本所细致主张并举证其主观情事,从而避免了起诉。对外国人而言,是否被起诉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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