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冲绳县监理措施解说:全件收容主义与宪法层面的争议探讨与法律分析
2026/08/12
在冲绳县居住的人士中,或许有人关心为何需要设立监理措施这一不予收容、而在社会内推进程序的制度,以及其背后的相关讨论。监理措施的引入,与所谓"全件收容主义"(逢案必收容原则)相关的宪法层面讨论密切相关。本文将梳理是否存在不予收容裁量权、收容期限上限与司法审查缺失等争议点,说明监理措施在其中所处的位置。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收容",据此有观点认为应当承认不予收容的裁量权
- 有力观点主张,仅以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为由而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构成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等
- 令和5年修订引入监理措施,并设立了每3个月复核收容必要性的规则
- 然而,收容期限的上限以及对收容决定的司法审查,在修订后仍未被引入
什么是"全件收容主义"之争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收容"。据此有力观点主张,是否收容应当承认一定的裁量权,仅以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为由而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构成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对于居住在冲绳县的人士而言,理解这一争议,也是把握监理措施为何被引入这一背景的重要视角。
监理措施的引入与全件收容主义有何关联
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引入监理措施后,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这一选项在制度上得到了明确定位。与此同时,还设立了每3个月对收容必要性进行复核的规则。这可以被评价为持续检验继续收容是否妥当的机制,但另一方面也有指出称,经复核后实际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件数较为有限,制度的实际运用情况仍有待持续关注。
修订后仍然存在哪些课题
未设定收容期限的上限,以及对收容决定本身缺乏司法审查机制,这两点在令和5年修订后仍未得到纠正。对此,也有观点指出,这尚未充分回应国际人权相关框架提出的建议。居住在冲绳县、正在考虑申请监理措施的人士,建议在理解制度整体背景与课题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及家人的具体情况考虑应对方式。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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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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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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