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兵库县监理措施下的报酬活动许可:申请条件与所需材料说明与注意事项
2026/08/12
如果您在兵库县的家人正被适用监理措施,并为能否工作维持生计而烦恼,本文将说明关于报酬活动许可的制度。在监理措施下能否就劳,退令发付前与发付后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若未经许可擅自工作,可能招致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因此建议事先确认许可的要件与所需材料。
核心要点
- 退令发付前,仅限于为维持生计而认为必要且适当的情形,经许可后方可从事报酬活动
- 退令发付后,由于原则上应尽速离境,不允许就劳
- 就业单位须依据雇佣合同由主任审查官指定,不允许从事个体经营
- 未经许可从事报酬活动,可能构成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在监理措施下能否工作
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仅限于为维持生计而被认为必要且适当的情形,经许可后方可从事报酬活动(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项)。与此相对,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由于原则上应尽速离开日本,不允许就劳。居住在兵库县的家人目前处于哪一阶段,直接决定了能否就劳,因此首先需要确认这一点。此外,若本人已持有可就劳的在留资格,则无需另行申请报酬活动许可。
获得许可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报酬活动许可,除许可申请书外,还需要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证明就业单位所在地等情况的资料、显示收入与资产的资料,以及显示监理人援助金额的资料等。就业单位须依据雇佣合同由主任审查官指定,个体经营不属于"与本邦公私机构之间的雇佣合同",因此不被允许。此外,从事违反法令的活动、风俗营业,以及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均被视为不适当的就业对象。报酬金额上限则参考生活保护标准,并根据资产、收入、预计援助金额等个别情况确定。
若未经许可擅自工作会怎样
退令发付前的无许可就劳等行为,可能成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退令发付后的就劳行为,同样规定了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即便在兵库县内生活费用面临困难,未经许可擅自工作也伴随重大风险,因此建议先确认是否符合许可申请的要件,备齐所需材料后再推进相关手续。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广泛报道的重大案件方面,均有大量承办实绩。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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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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