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岐阜县、三重县监理措施制度详解:监理人资格条件与申报义务说明
2026/08/12
如果您在中国关注居住在日本岐阜县、三重县的家人被入国管理局收容的消息,第一次听到"监理措施"这个词,难免会感到不知所措。监理措施是根据日本《入管法》在全国统一适用的制度,居住在岐阜县、三重县的人士担任监理人时,程序框架与其他地区并无不同。不过,身处外地甚至身处中国的亲属能否担任监理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建议事先准确了解。本文将说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监理人的资格条件。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指不予收容、在社会内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分为退令前与退令后两种类型
- 监理人可由亲属、朋友、原雇主、律师等广泛人员担任,但未成年人等不能担任
- 监理人负有掌握生活状况、接受咨询等四项责任,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期限内申报
- 违反申报、报告义务的监理人,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过料)
监理措施是怎样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下,一方面防止逃跑等情形,一方面允许在社会内生活,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该制度由令和5年修订的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引入。制度分为两种类型: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的监理措施规定于第52条之2以下,二者的要件与效果均有不同。准确把握家人目前处于哪个阶段,对判断今后走向十分重要。即便监理人居住在岐阜县、三重县,适用的条文与程序框架在全国范围内也是统一的。
居住在外地的家人能否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适格人员范围较广,包括亲属、朋友、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居住在岐阜县、三重县并不构成不利因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监理人需要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因与被监理者的关系及生活状况而异,建议在承诺担任之前先向律师确认职责内容。此外,监理人的报酬并无限制,可由双方协商后领取。
监理人负有哪些责任
监理人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接受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等责任,此外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7日内申报。申报事由包括逃跑、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以及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情形。违反上述申报、报告义务的监理人,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过料)。不过,仅因被监理者逃跑这一事实本身,监理人并不会受到处罚。鉴于责任较重,建议在承诺担任前充分考虑。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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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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