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叶县监理措施撤销事由全解:必要性撤销与裁量撤销
2026/08/12
如果您居住在千叶县,担心家人的监理措施会被撤销,本文将为您说明相关内容。监理措施决定在特定事由出现时可能被撤销,其中既有须予以撤销的必要性撤销情形,也有由主任审查官裁量决定是否撤销的情形。本文将梳理具体哪些事由可能导致撤销,供您提前了解。
核心要点
- 未在期限内缴纳保证金,或没有新的监理人时,属于必要性撤销事由
- 逃跑之虞、违反条件、未申报或虚假申报、无许可就劳属于裁量性撤销事由
- 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
- 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在出现遣返所需收容必要性时可能被撤销
哪些情形属于监理措施的必要性撤销事由
监理措施决定的必要性撤销事由,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4第1项及第52条之4第1项。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保证金,以及没有新的监理人时,须予以撤销。保证金由主任审查官在认为必要时,根据个案情况在300万日元以内(未成年人为150万日元以内)确定,须特别留意,逾期未缴将直接导致撤销。若监理人辞任等原因导致空缺,且未能及时选定新的监理人,同样可能成为撤销对象。
裁量性撤销适用于哪些情形
裁量性撤销事由规定于第44条之4第2项及第52条之4第2项,包括逃跑或有相当理由怀疑将逃跑、违反条件、未申报或作虚假申报、无许可就劳等情形。这些事由是否导致撤销,取决于主任审查官的判断,并非符合该事由即会被撤销。但在千叶县生活时,彻底遵守日常条件、避免触及这些事由,对维持身份状态的稳定十分重要。
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及遣返准备的关系如何
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依法当然失效(第44条之8),这与是否符合撤销事由无关,而是因发付这一事实本身导致效力丧失。另一方面,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在出现遣返所需收容必要性时可能被撤销(第52条之4第2项第1号)。居住在千叶县的家属应理解,家人处于退令发付前还是发付后,影响身份稳定的因素也有所不同。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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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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