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埼玉县监理措施申报义务与随身携带通知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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埼玉县监理措施申报义务与随身携带通知书注意事项

埼玉县监理措施申报义务与随身携带通知书注意事项

2026/08/12

如果您居住在埼玉县,家人已获得监理措施决定,或对今后应如何申报感到不安,本文将为您说明相关内容。监理措施伴随定期申报义务,若疏忽可能成为处罚对象。本文将说明须申报的内容、期限以及具体方式,供您参考。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于指定日期向主任审查官申报
  • 申报不能通过邮寄办理,须本人到窗口办理
  • 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须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
  • 未携带通知书,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应在何时、申报哪些内容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被监理者须履行申报义务,须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于指定日期向主任审查官申报,依据条文在退令发付前为入管法第44条之6,发付后为第52条之5。申报内容包括条件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与监理人的联系情况等。若居住在埼玉县,建议将前往指定官署所需的时间也纳入考虑,提前妥善安排申报日期。

申报可以通过邮寄办理吗

申报不能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必须本人到窗口办理。因身体不适等原因难以到场时的具体处理方式因个案而异,建议提前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若怠于申报或作虚假申报,可能构成撤销监理措施决定的裁量事由。考虑到从埼玉县前往窗口的距离,建议提前留出充裕的时间安排,以妥善履行申报义务。

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是什么义务

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被监理者须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未携带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随身携带的习惯,避免因疏忽而遗忘。此外,监理人无须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副本。申报义务的违反或通知书未携带等程序上的疏漏,可能直接影响被监理者本人在留状态的稳定,因此日常管理须格外仔细。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接货人」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侦讯,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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