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道札幌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监理措施与监理人须知
2026/08/12
如果您居住在北海道,家人正在札幌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接受相关手续,或您本人正在考虑担任监理人,本文将为您梳理相关内容。监理措施是一项无需收容、可在社会内推进手续的制度,但监理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北海道的地域特点,本文说明监理措施的制度框架与监理人的职责。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分为退令发付前(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第52条之2以下)两种类型
- 行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指定住居所在都道府县区域内
- 退令发付前,若被认定为维持生计所必需,经许可可从事有偿活动
- 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任,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7日内申报
什么是监理措施制度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下,一方面防止逃跑等风险,一方面允许被监理者在社会内生活,不予收容地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由令和5年修订的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引入。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依据第52条之2以下,两者要件与效果不同。即便在札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办理,这一基本结构也是全国统一的,首先应确认家人处于哪个阶段。要件是否满足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一定的结果。
在北海道,行动范围如何受到限制
监理措施的条件之一是行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指定住居所在都道府县区域内,未成年人或在学人员等情形可能有例外。由于北海道地域辽阔,即便在道内,前往远离指定住居的地点也需格外注意。此外还会附加指定住居、须应传唤到场、禁止逃跑及毁灭证据等防止逃跑所必需的条件。保证金方面,主任审查官在认为必要时会根据个案情况决定金额。规划生活时,须以这些条件为前提通盘考虑。
监理人须承担哪些责任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亲属、朋友、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均可能成为对象;但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具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任: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应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7日内申报。若违反申报、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但被监理者逃跑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使监理人受到处罚。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广泛报道的重大案件方面,均有大量承办实绩。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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