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台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监理措施申请与东北地区家属须知
2026/08/12
如果您居住在宫城县等东北各县,家人正在仙台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接受相关手续,面对收容与监理措施等陌生词汇,很容易感到无从下手。在不熟悉的地方与官署往来并准备材料,本身就是不小的负担。本文将按顺序说明监理措施是怎样的制度、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有何不同,以及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不予收容、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退令发付前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
- 退令发付后依据第52条之2以下,要件与效果均与发付前不同
- 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于指定日期本人到场申报
-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在未持有在留卡的情况下须随身携带
监理措施是怎样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下,一方面防止逃跑等风险,一方面允许被监理者在社会内生活,不予收容地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该制度由令和5年修订的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引入,分为两种类型: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依据第52条之2以下,二者的要件与效果均不相同。即便在仙台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办理手续,这一基本结构也是全国统一的。首先确认家人目前处于哪个阶段,是判断今后走向的出发点。要件是否满足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一定的结果。
居住在东北地区,应如何办理申报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被监理者须履行申报义务,须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于指定日期向主任审查官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条件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与监理人的联系情况等。该申报不能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必须本人到窗口办理。若从东北各县前往仙台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路途较远,需要考虑往返负担,提前安排好日程与身体状况。此外,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须随时携带,即便是无意的未携带,也可能成为处罚对象,须多加留意。
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适格人选范围较广,包括亲属、朋友、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任: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应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7日内申报。在仙台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监理措施时,能否预先选定合适的监理人本身即为要件之一,因此建议尽早考虑候选人选。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对于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二十余岁女性,本所就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的处境及犯意之不存在作了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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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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