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古屋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监理措施:条件遵守与报告义务详解
2026/08/12
无论是已在名古屋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获得监理措施决定,还是正在考虑申请的人士,都需要了解决定后应遵守的条件与报告义务。监理措施虽能避免收容,但获得决定后仍须持续遵守一系列规则,一时疏忽造成的违反也可能导致决定被取消。本文将为您梳理相关要点。
核心要点
- 行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指定住居所在都道府县区域内
- 报告须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于指定日期由本人到场办理,不接受邮寄
- 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
- 违反条件或未按规定报告,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决定被取消的裁量性事由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后需要遵守哪些条件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后,将被附加指定住居、限制行动范围、须应传唤到场、以及其他为防止逃亡所必要的条件。行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指定住居所在都道府县区域内,但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等存在例外情形。若因生活需要而必须离开名古屋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管辖区域,则需考虑提出变更指定住居许可申请或扩大行动范围许可申请,这些申请须由被监理者与监理人联名提出。
报告义务有哪些特点
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于指定日期向主任审查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条件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与监理人的联系情况等。该报告不接受邮寄,必须由本人亲自到窗口办理。此外,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还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在名古屋的日常生活中持续履行这些义务,对于维持监理措施而言至关重要。
违反条件会产生什么后果
若存在逃亡或有相当理由怀疑将要逃亡、违反条件、未报告或虚假报告、非法就劳等情形,均可能构成监理措施决定的裁量性取消事由;而未在期限内缴纳保证金、或无法确保新的监理人,则属于必要性取消事由。此外,若违反监理措施条件而逃亡或不应传唤到场,将面临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未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则规定有10万日元以下罚金。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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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围绕警察警告处分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全面排斥警方主张的判决。本所专注于追问行政处分应受何种司法审查的诉讼。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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