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茨城牛久东日本入国管理中心被收容者家属须知与监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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茨城牛久东日本入国管理中心被收容者家属须知与监理措施

茨城牛久东日本入国管理中心被收容者家属须知与监理措施

2026/08/12

若您的家人正被收容于茨城牛久的东日本入国管理中心,面对看不到尽头的处境,想必心中充满不安。围绕长期收容的做法,社会上也存在诸多质疑。本文将以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形为中心,介绍作为脱离收容状态选项之一的监理措施制度。

核心要点

  • 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可在被认定为遣返可行之前不予收容的情况下适用
  •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仅规定"可以"收容,对无条件收容存在批评意见
  • 令和5年修法设立了每3个月对收容必要性进行复审的规定
  • 自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至令和6年底,仅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决定就有476件

从牛久这样的收容设施获释有哪些途径

争取脱离收容的途径之一是监理措施。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依据入管法第52条の2以下,除需能够选定合适的监理人外,还需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非法就劳的可能性程度等因素,认定在可以遣返之前不予收容为适当。这与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第44条の2以下)要件不同,因此首先需要确认家人是否已经收到退去强制令书。此外还有假释放(仮放免)这一选项,但其要件与效果均与监理措施不同。

关于长期收容的做法存在哪些争议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与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收容,因此有力观点主张也应承认不予收容的裁量权。仅以正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为由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被指属于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项。令和5年修法虽引入了监理措施,并设立了每3个月复审收容必要性的规定,但收容期限的上限以及对收容决定的司法审查仍未建立,修法后这仍是遗留课题。

实际运用情况如何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资料,自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至令和6年底,监理措施决定共计1,123件(退令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假释放共计127件(退令发付前42件、发付后85件)。此外,关于收容必要性的3个月复审报告共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为10件。据公布,截至令和6年底,尚无获得监理措施决定者下落不明的情况。这些数据显示监理措施正在积累一定的运用实绩。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接货人」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侦讯,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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