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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让您和家人感到困扰?舟渡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受理方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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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让您和家人感到困扰?舟渡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受理方针详细介绍

监理措施让您和家人感到困扰?舟渡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受理方针详细介绍

2026/08/12

对于被收容者本人及其家人而言,监理措施这一制度或许听起来陌生,却是关乎人身自由走向的重要程序。舟渡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处理监理措施申请时,始终着眼于此后的在留特别许可这一长远目标,力求提供贴近当事人及其家人实际需求的支持。本文将在回顾监理措施制度整体框架的同时,结合本所的具体做法,介绍受理相关案件所秉持的基本方针。希望本文能为正在困惑中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参考。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分为退令前(依据法第44条之2以下)与退令后(依据法第52条之2以下)两种类型,要件与效果均不相同。
  • 监理措施只是在不收容的前提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并不保障当事人能够继续在留。
  • 若同时涉及刑事案件,在起诉前阶段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对维系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 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存在被指出的制度性利益冲突问题。

监理措施究竟是怎样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之下,一方面防止逃亡等情形发生,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在社会中生活,从而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一项措施,由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引入。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则规定于第52条之2以下,二者要件与效果均不相同。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因此人身自由的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退令是否已发付。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统计,从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到令和6年末,监理措施决定共计1,123件,假释放共计127件,九成以上的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担任。理解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思考应对方式的第一步。这一环节尤其体现出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留意。

本所以怎样的方针受理相关案件

本所并不将监理措施申请视为孤立的单一程序,而是重视以此后的在留特别许可为目标,构建一体化的长远策略来加以应对。此外,若退去强制事由背后存在刑事案件,鉴于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也可能被认定为退去强制事由,本所十分重视以起诉前阶段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同时,本所也致力于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案例进行跨年度分析,并从宪法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平等原则角度构建主张;本所代表律师松村大介,还通过正在处理的诉讼案件,持续关注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否需要具备故意或过失这一争议问题。本所会根据每位当事人的具体情形,灵活组合运用上述方法。从早期阶段起就关注这些要点,有助于避免此后出现被动局面。细节上的差异有时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审慎处理十分必要。

对于犹豫是否担任监理人的家属朋友,本所如何提供说明

监理人需要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应对咨询、向主任审查官报告、以及在发生特定事由时提出申报等较重的职责。正如关东弁护士会联合会所指出的,监理人一方面负有申报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形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又希望珍视与被监理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容易陷入两难境地,这是该制度结构性的利益冲突问题。对于正在犹豫是否担任监理人的亲属、朋友或原雇主,本所会事先细致说明这一制度结构,力求帮助其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不会轻易劝说其贸然接受这一角色。具体的推进方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灵活加以调整。实务操作中,若能提前做好上述准备,往往有助于程序的顺利推进。若忽视这一点,此后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被动局面。这一环节尤其体现出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留意。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在请求撤销跟踪骚扰规制法上的警告处分等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认定「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面确认了处分性。本所长期专注于直接挑战行政措施本身的诉讼。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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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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