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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取消决定与一般行政救济制度的关系初探:入管程序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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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取消决定与一般行政救济制度的关系初探:入管程序基本要点

监理措施取消决定与一般行政救济制度的关系初探:入管程序基本要点

2026/08/12

监理措施决定及其取消判断,均由主任审查官这一行政机关作出,属于行政处分,理应置于一般行政法体系之中加以理解。然而,入管程序因其特殊性质设有大量独自的规则,不少人对其与一般行政程序之间的关系感到不易把握,甚至容易产生误解。本文将就监理措施的决定及取消作为行政处分具有怎样的性质,梳理基本思路。对于facts.md未记载的具体不服申诉可否及程序细节,本文不作深入展开,仅作一般性介绍。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及其取消,均由主任审查官这一行政机关作出判断,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
  • 取消事由中,保证金逾期未缴纳及缺乏新的监理人属于必须取消的法定事由。
  • 逃亡风险或违反条件等属于裁量性取消事由,法律上对此有明确的整理规定。
  • 不服申诉的具体要件及期限因个案而异,建议向主管官署及律师分别确认。

监理措施决定作为行政处分具有怎样的性质

监理措施决定,是由主任审查官这一行政机关,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所作出的判断处分。若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前,要件为能够选定合适的监理人,以及考量逃亡、销毁证据的可能性程度等情形后认定无需收容为相当;若在发付之后,则还需加入"在送还可行之前"这一时间层面的考量。此类要件是否成立的判断,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主任审查官的裁量范畴,但并非完全自由裁量,而应基于法律规定的考量事项作出。既然属于行政处分,其判断过程的适当性理应受到关注,这一点与一般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理解这一点也有助于把握申请材料应如何组织。这一环节尤其体现出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留意。从早期阶段起就关注这些要点,有助于避免此后出现被动局面。细节上的差异有时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审慎处理十分必要。

监理措施决定在何种情形下会被取消

监理措施决定的取消事由,分为必须取消事由与裁量取消事由两类。前者包括保证金逾期未缴纳、以及不再有新的监理人这两种情形;后者包括逃亡或有相当理由怀疑将要逃亡、违反条件、未申报或作虚假申报,以及从事非法就劳等情形。属于必须取消事由的,主任审查官必须予以取消;属于裁量取消事由的,则由主任审查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取消。由于取消决定同样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审视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一个重要的观察角度。切实遵守各项条件,是避免被取消的最可靠方式。具体的推进方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灵活加以调整。实务操作中,若能提前做好上述准备,往往有助于程序的顺利推进。若忽视这一点,此后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被动局面。这一环节尤其体现出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留意。

若对相关决定存有异议,应当如何应对

若对监理措施决定或其取消决定存有异议,在一般行政法的框架下,理论上存在某种不服申诉或争讼的途径,但其具体要件与程序细节,会因个案性质及所适用的规则而有所不同。本文不涉及facts.md未记载的具体条文号或期限,仅作一般性的定位介绍。若实际考虑提出不服申诉,则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作出专业判断,因此建议向所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并尽早向律师咨询,而不宜仅凭一般性理解自行判断处理方式。从早期阶段起就关注这些要点,有助于避免此后出现被动局面。细节上的差异有时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审慎处理十分必要。具体的推进方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灵活加以调整。实务操作中,若能提前做好上述准备,往往有助于程序的顺利推进。若忽视这一点,此后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被动局面。

关于本所

如您在监理措施或退去强制手续方面遇到困难,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在请求撤销跟踪骚扰规制法上的警告处分等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认定「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面确认了处分性。本所长期专注于直接挑战行政措施本身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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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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