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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证明具备监理人资格的材料?申请监理措施前必须了解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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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证明具备监理人资格的材料?申请监理措施前必须了解的要点

如何准备证明具备监理人资格的材料?申请监理措施前必须了解的要点

2026/08/12

出于想要支持被监理者的心情而考虑担任监理人,却不清楚具体应当准备哪些材料,因此感到不安的人并不少见。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并非任何人都当然可以担任。由于监理人需要承担掌握生活状况、应对咨询等较重的职责,因此在证明其资格的材料准备上,也需要审慎考虑。本文将围绕如何准备证明具备监理人资格的材料,结合不能担任的情形及应尽职责,说明基本的思路。希望本文能为正在困惑中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参考。

核心要点

  •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亲属、熟人、原雇主、律师等多种身份的人皆有可能担任。
  • 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没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 监理人需要承担掌握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等四项职责。
  • 申请时需要提交由拟担任监理人者签署的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

谁可以担任监理人

可以担任监理人的人员范围较广,除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外,律师和行政书士也包含在内。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没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不能担任监理人。由于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因此审查的重点不仅在于是否具备资格,更在于实际上是否处于能够履行职责的状态。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统计,九成以上的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担任,但也存在由原雇主、律师、行政书士或支援者担任的情形,应根据与被监理者之间的关系,慎重考虑合适的人选。若有多位候选人,也可比较各自的生活状况与关系亲疏后再作决定。这一环节尤其体现出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留意。从早期阶段起就关注这些要点,有助于避免此后出现被动局面。细节上的差异有时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审慎处理十分必要。

监理人需要承担哪些职责

监理人需要承担四项职责: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在被咨询时尽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在发生特定事由时,须于七日以内提出申报。申报事由包括逃亡、销毁证据、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本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及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等情形。是否具备能够切实履行上述职责的生活稳定性,以及与被监理者之间持续存在的关系,需要通过材料予以证明,这是证明监理人资格时的重要视角。事先充分理解各项职责的具体内容,也有助于提高获得选定的可能性。具体的推进方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灵活加以调整。实务操作中,若能提前做好上述准备,往往有助于程序的顺利推进。若忽视这一点,此后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被动局面。

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应当如何准备

在申请监理措施决定时,需要提交由拟担任监理人者签署的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这份文件不仅表明愿意担任监理人的意愿,还应表明理解上述四项职责并愿意履行的意思。同时,还应准备监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与被监理者关系的证明资料,以及能够证明生活基础稳定性的资料,从而向主任审查官更具体地传达可以期待实现有效监理这一点。此外,监理人辞任时需事先向主任审查官申报,且提前三十天申报属于努力义务,在决定接受监理人这一角色之前,宜提前了解清楚这些内容。这一环节尤其体现出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留意。从早期阶段起就关注这些要点,有助于避免此后出现被动局面。细节上的差异有时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审慎处理十分必要。具体的推进方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灵活加以调整。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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