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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本人没有逃亡风险?监理措施审查中的举证思路与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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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本人没有逃亡风险?监理措施审查中的举证思路与实务要点

如何证明本人没有逃亡风险?监理措施审查中的举证思路与实务要点

2026/08/12

"没有逃亡风险"这一点,究竟应当如何证明?要获得监理措施决定,主任审查官需要综合考量逃亡及销毁证据的可能性程度、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程度等各种情形,认定无需收容方为相当。仅凭一句"我不会逃跑"的口头承诺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过扎实的生活基础与人际关系等具体事实层层加以佐证,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忽视。本文将围绕应当从哪些角度证明没有逃亡风险,结合退令发付前后的不同要件,梳理基本的思路。

核心要点

  • 逃亡及销毁证据的可能性程度,需与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程度一并加以考量。
  • 据称截至令和6年末,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员中尚无下落不明者。
  • 指定住所、限制行动范围等条件能否切实遵守,也是审查中的重要判断因素。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除逃亡风险外,还需一并考量非法就劳的可能性程度。

是否存在逃亡风险,审查上如何判断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申请监理措施决定时,主任审查官需要综合考量逃亡及销毁证据的可能性程度、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程度等各项情形,并据此认定无需收容方为相当。而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除逃亡风险外,还需考量非法就劳的可能性程度等情形,判断是否可以认定在送还可行之前无需收容。无论处于哪个阶段,仅凭本人表示"不会逃跑"的意愿是不够的,都需要通过能够佐证该意愿的客观事实加以举证。由于退令发付前与发付后在法律条文结构上要件与效果均不相同,首先准确把握自己所处的阶段,是整个举证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续材料准备的基础。若在这一判断上出现偏差,可能导致举证方向出现根本性错位,进而影响整体的审查结果。因此,建议在着手准备材料之前,先确认自身当前所处的具体阶段。

如何证明生活基础的稳定性

证明逃亡风险较低的代表性事实之一,就是生活基础的稳定性。在拟指定住所长期居住的实际记录、与同住家人的关系、以及与拟担任监理人者之间的人际联系等,都可以作为证明被监理者已在当地社会扎根生活的材料。此外,监理措施的条件包括指定住所、限制行动范围、应传唤到场的义务,以及其他防止逃亡所需的条件,能够切实遵守这些条件的现实可能性,同样会影响主任审查官的判断。至于保证金,在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时,会在不超过三百万日元(未成年人不超过一百五十万日元)的范围内,根据个别情形决定,这同样属于防止逃亡的条件之一,应结合自身经济状况提前做好相应准备,避免因资金安排不周而影响审查进度。上述各项条件,共同构成了判断逃亡风险的综合考量框架,缺一不可。这一环节尤其体现出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留意。

统计数据上的运用实绩能否作为主张的依据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状况,从令和6年6月10日实施到令和6年末,共作出监理措施决定1,123件(其中退令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据称截至令和6年末,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员中尚无下落不明者。这一实绩可以作为监理措施制度整体在现实中切实发挥作用的一项旁证,但并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直接证明没有逃亡风险的具体材料。归根结底,仍应以细致证明个案中的具体生活状况与人际关系为基础,统计数据只能作为佐证主张的背景信息加以运用,不宜脱离个案情形单独引用统计数字,也不应让数字取代具体事实的说明。整体来看,个案的具体证明始终是审查的核心所在,运用统计数据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避免给审查官留下以偏概全的印象。从早期阶段起就关注这些要点,有助于避免此后出现被动局面。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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