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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件收容主义」批判走到了哪一步?对实务操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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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件收容主义」批判走到了哪一步?对实务操作的影响

「全件收容主义」批判走到了哪一步?对实务操作的影响

2026/08/12

在围绕入管收容展开的讨论中,“全件收容主义”这一说法屡屡被提及。针对这一运作方式的批评经过多年积累,那么在经历令和5年修法之后的今天,这一讨论究竟走到了哪一步?本文将梳理相关批评的内容,以及其对实务操作产生的影响。

核心要点

  • 全件收容主义是指对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的当事人原则上一律予以收容的运作方式。
  • 有观点批评称,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属于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
  • 令和5年修法引入了监理措施制度,使不通过收容推进程序成为制度化选项。
  • 然而,收容期限上限及司法审查机制,在修法后仍未被引入。

“全件收容主义”是怎样的观念

全件收容主义,是指对涉嫌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在未充分审查个案必要性的情况下,原则上一律予以收容的运作方式。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进行收容,并非一律强制收容的规定。尽管如此,据称实务中收容已成为原则性做法,这种运作方式本身也因此从宪法及国际人权法的角度不断受到批评。主张不予收容的裁量权同样应当被承认的解释论,正是对这一实务做法的一种异议表达。

这一批评基于怎样的法律依据

对全件收容主义的批评,其依据在于:仅以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之中为理由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属于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所保障的正当程序及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在未充分考量个案情况判断收容是否必要、且缺乏对收容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机制的情况下持续拘束人身自由的做法,从保障人身自由这一重大权益的角度看,被认为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类批评与自由权规约委员会及恣意拘禁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方向一致。

实务操作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引入了不通过收容即可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制度,可谓是对全件收容主义批评作出回应的一项实务变化。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资料,自修订法施行至令和6年年底,监理措施决定合计达1,123件。不过,设定收容期限上限的规定,以及由法院直接审查收容是否必要的机制,在修法后仍未被引入,关东弁护士会连合会等仍持续指出课题依然存在,并呼吁废除监理措施制度、转而活用假释放制度。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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