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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的必要性与相当性应如何审查?监理措施制度下的现状与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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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的必要性与相当性应如何审查?监理措施制度下的现状与课题

收容的必要性与相当性应如何审查?监理措施制度下的现状与课题

2026/08/12

围绕入管收容,“是否真的有必要继续收容下去”这一朴素的疑问,当事人及家属常常反复提出。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针对这一疑问尝试作出了一定的制度回应,但仍存在课题。本文将梳理收容的必要性与相当性目前是在怎样的框架下被审查的,以及还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的要件要求主任审查官认定不收容为相当。
  • 收容必要性设有每3个月一次的重新审视机制,128件报告中有10件作出了监理措施决定。
  • 该重新审视终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并非由法院进行的审查。
  • 有指摘称,充实对收容必要性进行个案审查的机制,仍是今后的课题。

监理措施的要件如何考量收容必要性

在监理措施的要件中,退令发付前的类型(第44条の2第1项、第6项)要求综合考虑逃跑及毁灭证据可能性的程度、因收容而遭受不利的程度等情况,由主任审查官认定不收容为相当。退令发付后的类型(第52条の2第1项、第5项)同样要求综合考虑逃跑及非法就劳可能性的程度等情况,认定在可实施遣返之前不收容为相当。两类要件均设有对不收容之相当性进行个案判断的框架,相较以往的运作方式,可谓一定进步。

每3个月一次的重新审视是如何运作的

令和5年修法设立了每3个月对收容必要性进行一次重新审视的运作机制。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资料,相关重新审视报告共128件,其中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为10件。这一数字一方面显示,通过重新审视,确实有一定数量的案件由收容转为监理措施;另一方面也显示,这一比例在全部报告中相对有限。至于重新审视具体依据何种基准进行,公开资料中并未详细披露,仍有待持续关注。

审查方式方面还留有哪些课题

不过,这一每3个月一次的重新审视终究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并未设置由法院直接参与审查收容是否必要的机制。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进行收容,据此有观点主张不予收容的裁量权同样应当被承认,由此可见,审查收容必要性与相当性的主体及程序应如何设计,仍有探讨空间。关东弁护士会连合会也指出,缺乏对收容决定的司法审查等课题依然存在,预计这将继续是今后制度讨论的核心议题。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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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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