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规约第9条与禁止恣意拘禁:入管收容的国际法视角
2026/08/12
在思考入管收容问题时,不仅要关注日本国内法律,日本所缔结的国际人权公约同样不可忽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即通常所说的自由权规约,其第9条第1项明确禁止恣意逮捕与拘禁。本文将说明这一规定与入管收容讨论之间的关联。
核心要点
- 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禁止恣意逮捕或拘禁。
- 有观点批评称,仅以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为由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属于恣意拘禁。
- 也有指摘称,日本尚未充分回应自由权规约委员会及恣意拘禁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
- 令和5年修法后,收容期限上限及司法审查机制仍未被引入。
自由权规约第9条是怎样的规定
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被恣意逮捕或拘禁。日本已批准该公约,负有履行该条款所设义务的责任。入管收容虽是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行政措施,但由于其实质上剥夺了人身自由,禁止恣意拘禁这一国际人权法原则应适用到何种程度,便成为一个问题。这一争点与宪法第31条所保障的正当程序相互交织,为思考入管收容应有之形态提供了重要视角。
“全件收容主义”为何一直受到质疑
据称,在实务中,对涉嫌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原则上均予以收容,针对这种做法,有力观点长期主张:仅以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之中为理由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属于恣意拘禁,违反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未对收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个案审查、一律予以收容的做法,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一直受到质疑。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引入了监理措施制度,使不通过收容推进程序成为一种制度化选项,可视为对上述批评作出的部分回应。
对国际建议的回应是否充分
不过,令和5年修法后,设定收容期限上限的规定,以及由法院直接审查收容是否必要的机制,均尚未被引入,因而有指摘称,日本尚未充分回应自由权规约委员会及恣意拘禁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虽然设立了每3个月对收容必要性进行一次重新审视的运作机制,可谓一定进步,但这终究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进行的审视,预计今后仍将是讨论入管收容制度改革时的重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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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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