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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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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

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

2026/08/12

“自己并不知情就违反了法律”“并非出于恶意”——在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这类情况究竟能被考虑到何种程度,是许多当事人及家属十分关心的问题。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是至今仍在讨论中的复杂问题,本所松村大介律师目前也正就此争点代理相关案件。本文将说明这一争点的背景及其与刑事程序之间的关系。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是目前仍在讨论中的争点。
  • 即便在刑事案件中获得缓刑判决,仍可能符合退去强制事由,需特别注意。
  • 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对于保住在留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
  • 松村大介律师目前正在代理一起涉及该争点的案件。

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

在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是否需要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属于责任主义理念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入管法解释这一理论问题,目前仍在讨论之中。在刑事责任领域,“无责任则无刑罚”的责任主义原则已经确立,但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否应采用与刑事责任相同的框架,学界与实务界看法不一。这一争点在实务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所松村大介律师目前正代理一起以此为争点的案件。不过,对于该案件的走向,无法作出确定性的预测。

刑事案件的结果与退去强制之间是何关系

即便在刑事案件中获得缓刑判决,也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免于退去强制。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需从与刑事程序不同的角度加以判断,因此缓刑这一刑事上的结果,与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这一入管法上的判断,并不必然一致。这一点对于往往只关注刑事案件走向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是容易被忽视的重要视角。在刑事程序结果确定之后,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问题往往才真正显现。

为何应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目标

基于以上情况,从保住在留资格的角度出发,避免被起诉、进而避免被判有罪,也就是以争取起诉前不起诉处分为目标的辩护方针,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即便是缓刑判决,也可能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能否避免有罪判决,将极大左右此后在留资格的走向。从刑事案件的初期阶段起,就基于入管法上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这一视角开展辩护活动,对于同时保住身柄自由与在留资格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本所

若您对本文所述问题存有具体疑虑,欢迎与本所联系。本所一贯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在围绕警察警告处分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全面排斥警方主张的判决。本所专注于追问行政处分应受何种司法审查的诉讼。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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