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收容部分执行停止获批:构建主张与举证的关键要点解析
2026/08/12
收容部分的执行停止是直接关系到身柄获释的重要程序,但并非只要提出申请就当然会获得批准。需要向法院具体说明继续收容存在疑问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逃亡可能性较低、收容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大等,都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积累具有说服力的材料。本文将梳理争取收容部分执行停止获批时应把握的要点。
核心要点
- 申请收容部分的执行停止,需要具体说明继续收容的相当性存在疑问。
- 逃亡、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程度,以及收容所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是主张与举证的核心。
- 应结合对全件收容主义的质疑,细致主张收容的必要性存在问题。
- 每三个月一次的收容必要性重新审查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一并加以利用。
应以怎样的主张为核心
申请收容部分的执行停止时,核心在于基于具体事实,主张继续收容的相当性存在疑问。在审查监理措施要件时,也会考虑逃亡、毁灭证据可能性的程度,以及收容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等因素,这一视角同样可以为构建执行停止的主张与举证提供参考。能够佐证逃亡可能性较低的生活状况、身份担保的存在,以及收容长期化所带来的身心负担、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等,都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积累具体事实。
应如何看待对全件收容主义的质疑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收容"可以进行",据此有力观点主张,也应当承认不予收容的裁量空间。仅以正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之中为由,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也有观点指出可能构成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项。令和5年修法虽设置了每三个月重新审查收容必要性的规律,但尚未引入收容期限的上限及司法审查制度。以这一制度背景为依托,就个案中继续收容的必要性提出具体质疑,对于收容部分的执行停止申请同样具有意义。
举证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为了佐证主张,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细致收集身份担保及生活基础稳定的相关材料、与拟任监理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健康状况、家庭状况等相关资料。同时,也可以考虑利用每三个月一次的收容必要性重新审查机会,将该时点的判断内容反映到执行停止的主张之中。不过,即便充分完成上述主张与举证,也无法对结论作出保证,最终仍取决于法院的综合判断。何种主张与举证方式有效,需要结合案件经过及现有材料逐案研判,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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