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送还部分执行停止的法律意义:如何与监理措施相结合的辩护策略
2026/08/12
即使争取到送还部分的执行停止,至少可以避免送还被实际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自由方面的不安就此消除。若收容仍在持续,生活基础与身心负担仍是重大课题。此时,将送还部分的执行停止与监理措施结合起来考虑,就显得尤为重要。若能在阻止送还的同时,实现不依赖收容的生活,诉讼期间所承受的负担将大不相同。本文将梳理如何将这两者相结合的应对策略。
核心要点
- 即便送还部分的执行停止获得认可,也不意味着收容必然随之解除。
- 可以考虑在阻止送还的基础上,同时申请收容部分的执行停止或监理措施。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以第52条之2以下为依据,是在具备送还条件前不予收容的措施。
- 若送还在现实中预计难以实施,这一情况也可能影响监理措施相当性的判断。
为何仅停止送还部分尚不足够
送还部分的执行停止在阻止送还这一重大效果的实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收容部分须经过另外的程序,其效力才能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即便送还被阻止,身柄仍有可能继续留置于收容设施。长期收容在身心负担及生活基础方面所造成的影响,与送还本身同样是重大问题。因此,即便已经争取到送还部分的执行停止,也不应将其视为终点,而应继续研究争取身柄获释的相关程序。
与监理措施相结合的意义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以入管法第52条之2以下为依据,要求同时具备两项条件:能够选定监理人,以及考虑逃亡或非法就劳的可能性等因素后,主任审查官认定在具备送还条件之前不予收容为适当。送还部分的执行停止已使送还在现实中难以实施这一情况,本身也可能成为影响是否有必要继续收容这一判断的因素之一。在送还短期内难以预期的状况下,是否仍有必要单独维持收容,正是在申请监理措施时应当具体主张的核心内容,这也是这一组合策略的关键所在。
应以怎样的顺序和结构推进
在实务上,通常可以考虑先争取送还部分的执行停止以阻止送还本身,再通过收容部分的执行停止或监理措施申请争取身柄获释,但根据个案的具体经过,同时并行推进也可能更为妥当。由于确定拟任监理人及准备必要材料均需要时间,一旦送还部分的前景明朗,就应尽早着手准备。不过,无论哪一项程序,都无法对结果作出保证,最终结论取决于对各项情况的综合评价。要制定兼顾全局的策略,离不开专业的具体研判。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在请求撤销跟踪骚扰规制法上的警告处分等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认定「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面确认了处分性。本所长期专注于直接挑战行政措施本身的诉讼。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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