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撤销诉讼:基本应对思路与法律要点解析
2026/08/12
有些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得知已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或担心即将被发付时,会感到束手无策。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属于行政处分,若对此存有异议,可以通过撤销诉讼的方式加以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发付退去强制令书,此前获得的监理措施将随之失效,因此人身自由的处置方式也会随之成为新的问题。本文将梳理撤销诉讼的基本思路,以及需要把握的要点。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属于行政处分,可以通过撤销诉讼争议其适法性。
- 发付前获得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人身处置随之成为问题。
- 判断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是目前正在争议中的课题之一。
-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探讨稳定人身自由的相关程序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究竟是怎样的处分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是主任审查官在认定外国人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后所作出的处分,一旦作出,程序即进入执行阶段。若对该处分存有异议,可以通过撤销诉讼在法院争议其适法性。在撤销诉讼中,退去强制事由本身是否成立、作出判断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之处等,都会成为审理对象。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需要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这一论点,目前正由松村大介律师在其代理的案件中进行争议,其后续判断值得关注。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某种争议方式必然带来特定结果,仍需根据个案情况构建具体的主张与举证。
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后,监理措施会发生什么变化
根据入管法第44条之8,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所获得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也就是说,即便此前依靠监理措施在社会中生活而未被收容,一旦发付退去强制令书,支撑人身自由稳定的法律基础也会随之丧失。若考虑提起撤销诉讼以争议处分的适法性,就必须在此基础上重新研究人身自由的处置方式。具体而言,可以考虑申请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之2以下),或另行申请收容部分的执行停止等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提起撤销诉讼,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免于收容。
考虑提起撤销诉讼时应把握哪些要点
在考虑是否提起撤销诉讼时,首先需要全面梳理此前程序的经过、被认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的事实关系,以及若涉及刑事案件时该案件的处理状况。尤其需要留意的是,即便在刑事案件中获得缓刑判决,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从维护在留资格的角度出发,争取在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的辩护方针具有重要意义。撤销诉讼并不保证结果,其走向取决于主张与举证的质量。因此,是否提起诉讼以及具体主张的构建,建议尽早与熟悉案情经过的律师商议,并结合人身自由处置相关的程序一并制定方针。
关于本所
若您对本文所述问题存有具体疑虑,欢迎与本所联系。本所一贯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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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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