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监理人一职前应确认的十个要点全面梳理
2026/08/12
在被请求担任监理人时,不应在一时冲动之下贸然答应,而应先确认清楚若干重要事项。职责内容、报告期限,以及万一违反时的制裁,都是事先了解后可以减少接受之后不安的关键。本文将系统梳理接受监理人一职之前应当确认的要点,供读者参考。
核心要点
- 监理人负有掌握生活状况并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报告请求三项日常职责。
- 出现逃亡、违反条件等事由时,须在7日以内报告。
- 违反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存在围绕报告义务的结构性利益冲突问题。
关于职责与报告义务应确认的要点
第一,请确认监理人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报告请求的日常职责。第二,同样重要的是,在出现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未经许可就劳、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自身联系方式变更、亲属或雇佣关系终止等事由时,须在7日以内报告。第三,须了解违反该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四,也应一并了解,被监理者逃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使监理人受到处罚。
关于选定、辞任与撤销应确认的要点
第五,请确认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是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除此以外身份广泛的人均可担任。第六,监理人辞任须事先向主任审查官报告,且应在30日前提出,属于努力义务,这一点同样重要。第七,应了解因疾病等原因导致任务履行困难,或存在违反报告义务、提出不当高额要求等情形时,其资格可能被撤销。第八,若找不到新的监理人,监理措施决定本身将被强制撤销,这一点也不容忽视。
关于经济层面与制度结构应确认的要点
第九,请确认监理人所获报酬没有法律上限,可基于双方合意收取,但过度的要求可能成为撤销资格的事由。第十,监理人一方负有报告义务,而被监理者原则上无法获得生活保护等公共援助,双方之间可能因此产生结构性利益冲突,这一点也是接受之前应当理解的要点。此外,根据运用统计,九成以上的监理人为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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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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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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