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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愿意担任监理人时还有哪些替代方案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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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愿意担任监理人时还有哪些替代方案可以考虑

无人愿意担任监理人时还有哪些替代方案可以考虑

2026/08/12

有人曾请求亲属或熟人担任监理人,却遭到拒绝,因而感到十分不安,担心是否已经无计可施。其实,能够担任监理人的人员范围,比想象中要广泛得多。本文将梳理监理人适格者的范围,以及在身边的人拒绝时可以考虑的其他选择。

核心要点

  • 监理人的适格者不限于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身份广泛的人也可担任。
  • 能够选定应担任监理人者,是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要件之一。
  • 律师或行政书士担任监理人,在制度上同样是被允许的。
  • 除监理措施外,还存在其他不以收容为前提的制度。

哪些人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的适格者并不限于亲属和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身份广泛的人均可担任。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不能担任监理人。即便被身边的家人或熟人拒绝,仍有可能向这些关系之外的人士寻求帮助,这一点请务必先了解清楚。

身边的人拒绝时该怎么办

亲属或熟人对担任监理人表示为难,背后往往是因为对报告义务及罚款等法律负担存在不安。此时,可以考虑向支援团体的相关人士,或原雇主等与被监理者有一定关联的人士寻求帮助。此外,律师或行政书士担任监理人,在制度上也是被允许的。由于能够选定应担任监理人者是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要件之一,若长期找不到候选人,建议尽早向专业人士咨询。

除监理措施外还有哪些制度可以考虑

在入管法上,不经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机制并不仅限于监理措施。假释放(仮放免)也是一种制度,根据2024年6月10日改正法施行至同年年底的运用情况,监理措施决定为1123件,而假释放为127件。此外,还有不法滞留的外国人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报的出头申告制度,以及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不法残留者、不经收容即令其出国的出国命令制度等相关制度。具体能够利用何种制度取决于个案情况,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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