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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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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监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2026/08/12

搬家或更换手机号码,看似是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但对监理人而言,却可能牵涉到不可忽视的法定手续。联系方式的变更常被认为是琐事,但在入管法上却被明确列为报告事由之一。本文将说明监理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重要性。

核心要点

  • 监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是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监理措施均通用的报告事由之一。
  •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须在7日以内向主任审查官报告。
  • 若怠于报告,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 搬家、更换电话号码等日常性变化,同样属于报告对象。

监理人须报告哪些事由

监理人除了在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未经许可就劳、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等事由发生时须报告外,在自身联系方式变更、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等情形出现时,也须在7日以内报告。联系方式的变更与被监理者自身行为无关,而是源于监理人一方的情况,但同样适用7日以内的期限,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无论是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还是发付后的监理措施,这一报告事由均通用。

为何联系方式变更的报告很重要

主任审查官可随时向监理人请求就生活状况等事项作出报告。若未能掌握监理人的联系方式,该报告请求以及涉及被监理者的紧急联络都可能无法送达。确保监理人与主任审查官之间的联络渠道畅通,是准确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稳定持续监理措施的前提条件。因此,这并非单纯的事务性手续,而是支撑制度实效性的重要报告事项。

怠于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若违反监理人的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违反报告义务也可能成为主任审查官认定继续担任监理人不适当的情形之一。搬家、更换电话号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为避免因疏忽而忘记报告,建议在发生变更后尽早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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