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可以担任监理人吗:在留资格方面的要求解析
2026/08/12
不少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会咨询,自己是否也能担任监理人。很多人担心会因国籍原因而无法担任,但入管法的规定并非如此。本文将梳理可以及不能担任监理人的人员范围,并解说外国人担任监理人时在在留资格方面需要满足的要求。
核心要点
- 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是不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只要持有合法在留资格,国籍本身不成为障碍。
- 监理人的适格者范围广泛,包括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
- 未成年人以及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同样不能担任监理人。
- 最终的选定由主任审查官综合个案情况作出决定。
外国人可以担任监理人吗
入管法规定,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是"不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反过来说,只要持有合法的在留资格,外国人并不会仅因国籍原因而被排除在监理人资格之外。监理人的适格者范围广泛,涵盖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在日外国人社群中的熟人或原雇主担任监理人的情形也是可以设想的。不过,监理人须持续履行掌握生活状况、7日以内报告等职责,能否实际履行仍需个别判断。
哪些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有三类: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之所以将不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排除在外,是因为其自身可能面临被退去强制的不稳定处境,难以期待其持续监督被监理者并履行向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反之,无论持有就劳类还是家族滞在等何种在留资格,只要在留资格合法有效,就不属于该欠格事由。
监理人是如何被选定的
能够选定应担任监理人者,是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要件之一。申请监理措施决定时,须提交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收入及资产证明资料、住所证明资料等。外国人担任监理人时同样需备齐上述材料,由主任审查官综合个案情况判断是否可以选定。在留资格的种类并不会一律决定选定结果,这一点请务必先了解清楚。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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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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