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者能否担任监理人:资格要求与实务考量
2026/08/12
在不少家庭中,能够担任监理人的唯一人选,只有年事已高的父母。有人担心,仅因年龄偏大,是否就无法担任监理人。本文将依据入管法的规定,梳理不得担任监理人者的范围,并说明高龄这一因素在监理人选定中可能产生的影响。
核心要点
- 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是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
- 入管法并未对监理人的年龄设置上限规定。
-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综合个案情况进行选定。
- 若被选定后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其资格可能被撤销。
哪些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入管法规定,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有三类: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反过来说,只要不属于上述三类,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身份广泛的人均可担任监理人。法律并未对年龄设置上限,高龄本身并非一律构成资格欠缺的事由。不过,监理人须持续履行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7日以内报告等职责,能否切实履行这些职责才是实质性的考量点。
高龄是否会成为选定的障碍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综合个案情况选定,并非仅因高龄便一律被拒绝。不过,若被认定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则可能构成资格欠缺的事由,健康状况欠佳时选定或有困难。这一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难以一概而论。若有担忧,建议就具体情况向受理申请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律师确认。
被选定后若无法履行职责会怎样
被选定为监理人后,若因疾病等原因导致任务履行困难,主任审查官可能撤销其资格。此外,若存在违反报告义务或对被监理者提出不当高额要求等情形,被认定继续履行任务不适当时,同样可能被撤销资格。监理人资格被撤销后,如无法找到新的监理人,监理措施决定本身将被强制撤销,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若打算请高龄家人担任监理人,建议提前就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进行充分沟通。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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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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